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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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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六十八條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遊艇所有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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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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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500120 全文修正)

小船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照本法之規定,申請檢查丈量註冊者。   二、搭載乘客超過定額者。   三、違反本法第七十五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之規定者。

(0991112 全文修正)

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六十八條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遊艇所有人或遊艇駕駛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遊艇未依規定申請特別檢查、丈量、定期檢查、臨時檢查、登記或註冊之罰責規定。

(1071106 修正)

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六十八條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遊艇所有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為使罰則對象明確,刪除遊艇駕駛。

(0500120 全文修正)

小船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照本法之規定,申請檢查丈量註冊者。   二、搭載乘客超過定額者。   三、違反本法第七十五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之規定者。

(099111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遊艇未依規定申請特別檢查、丈量、定期檢查、臨時檢查、登記或註冊之罰責規定。

(1071106 修正)

為使罰則對象明確,刪除遊艇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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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法第 95 條規定:「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六十八條規定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法第 9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法第 9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