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第 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下列遊艇之所有人,應自特別檢查合格之日起,每屆滿二年六個月之前後三個月內,向遊艇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定期檢查: 一、非自用遊艇。 二、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自用遊艇。 三、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且乘員人數超過十二人之自用遊艇。
- 遊艇船齡在十二年以上者,應於船齡每屆滿一年前後三個月內,申請實施定期檢查。
- 遊艇經定期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遊艇證書上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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