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之特別檢查,應包括對船身、穩度、推進機器與軸系及安全設備之檢查。但新建遊艇之特別檢查,應依據遊艇製造廠商之設計圖及安全設備檢查。
根據海商法第64條,遊艇的特別檢查應該包括對船身、穩定性、推進機器與軸系以及安全設備的檢查。對於新建的遊艇,特別檢查應該按照製造廠商的設計圖和安全設備進行。 舉例來說,在一個特定的案例中,新建的遊艇在特別檢查時,必須依據製造廠商提供的設計圖和安全設備進行檢查。如果在檢查中發現船身、穩定性、推進機器或安全設備有任何缺陷,需要進行相應的修復和整改,以確保遊艇的安全航行。
客船所有人應向船籍港或船舶所在地之航政主管機關,申請簽發客船證書。 客船非領有客船證書,不得搭載乘客。
小船為策航行安全所施行之檢查,應分特別檢查、定期檢查、臨時檢查。
遊艇之特別檢查,應包括對船身、穩度、推進機器與軸系及安全設備之檢查。但新建遊艇之特別檢查,應依據遊艇製造廠商之設計圖及安全設備檢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遊艇特別檢查之範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客船所有人應向船籍港或船舶所在地之航政主管機關,申請簽發客船證書。 客船非領有客船證書,不得搭載乘客。
小船為策航行安全所施行之檢查,應分特別檢查、定期檢查、臨時檢查。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遊艇特別檢查之範圍。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