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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遊艇所有人申請前條特別檢查及丈量,應檢送製造商之出廠證明或來源證明。
  2. 前項證明包括船體結構相關圖說及主機來源證明。
  3. 量產製造之遊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或造船技師簽證,遊艇所在地航政機關無須特別檢查,逕發遊艇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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