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船舶法第63條,遊艇所有人申請前應檢送製造商的出廠證明或來源證明,包括船體結構相關圖說及主機來源證明。此外,量產製造之遊艇經認可之驗證機構或造船技師簽證後,無須特別檢查,即可取得遊艇證書。 參考資料:民航法無人機飛航管理辦法地方道<a href="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11">(資料來源)</a>。
船舶載運大量散裝貨物或危險物品者,應依照載運辦法及有關法令辦理,其載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小船非經領有船舶所在地之航政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發給執照,不得航行。
小船非經領有船舶所在地之航政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執照,不得航行。
立法理由「地方政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期明確。
遊艇所有人申請前條特別檢查及丈量,應檢送承造船廠之出廠證明或遊艇來源證明。 前項證明,包括船體結構相關圖說及主機、推進機、引擎、輔機等機器來源證明。 量產製造之遊艇,經造船技師辦理簽證,遊艇所在地航政機關得不經特別檢查,逕依該造船技師簽發之出廠簽證合格證明登記或註冊,並發給遊艇證書。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申請遊艇特別檢查與丈量應檢送之文件及量產製造遊艇之檢驗規定。
遊艇所有人申請前條特別檢查及丈量,應檢送製造商之出廠證明或來源證明。 前項證明包括船體結構相關圖說及主機來源證明。 量產製造之遊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或造船技師簽證,遊艇所在地航政機關無須特別檢查,逕發遊艇證書。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推進機、引擎及輔機種類眾多,惟實務上查核遊艇機器之來源證明主要係針對主機,爰刪除原第二項應檢送「推進機、引擎、輔機」等機器來源證明規定。 三、為配合實務作業,增訂第三項經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為量產製造遊艇之簽證單位。至依造船技師簽發之相關證明辦理登記或註冊,另於遊艇管理規則規範,為免重複規定,爰予刪除本項後段文字。
船舶載運大量散裝貨物或危險物品者,應依照載運辦法及有關法令辦理,其載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小船非經領有船舶所在地之航政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發給執照,不得航行。
「地方政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期明確。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申請遊艇特別檢查與丈量應檢送之文件及量產製造遊艇之檢驗規定。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推進機、引擎及輔機種類眾多,惟實務上查核遊艇機器之來源證明主要係針對主機,爰刪除原第二項應檢送「推進機、引擎、輔機」等機器來源證明規定。 三、為配合實務作業,增訂第三項經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為量產製造遊艇之簽證單位。至依造船技師簽發之相關證明辦理登記或註冊,另於遊艇管理規則規範,為免重複規定,爰予刪除本項後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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