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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 63 條

  1. 1.遊艇所有人申請前條特別檢查及丈量,應檢送製造商之出廠證明或來源證明。
  2. 2.前項證明包括船體結構相關圖說及主機來源證明。
  3. 3.量產製造之遊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或造船技師簽證,遊艇所在地航政機關無須特別檢查,逕發遊艇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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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船舶法第63條,遊艇所有人申請前應檢送製造商的出廠證明或來源證明,包括船體結構相關圖說及主機來源證明。此外,量產製造之遊艇經認可之驗證機構或造船技師簽證後,無須特別檢查,即可取得遊艇證書。 參考資料:民航法無人機飛航管理辦法地方道<a href="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11">(資料來源)</a>。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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