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所有人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申請施行特別檢查時,應依規定同時申請丈量船舶之容積。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外國船舶航至中華民國國際港口時,該船船長應將安全證書或安全設備證書及無線電報安全證書,或無線電話安全證書,送請該港航政主管機關查核,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令其暫時停止發航,並通知船籍國領事: 一、未能繳驗證書或證書業已失效者。 二、船舶所載人數超過證書規定者。 三、船舶設備與證書所載不符,有礙安全者。 前項停止發航情事,該船長得於五日內提出答辯,或於改善後申請該港航政主管機關復查,俟符合規定即准發航。
小船之檢查、丈量、註冊、給照,由船舶所在地之航政主管機關辦理;未設航政機關之地區,由地方政府辦理。
小船之檢查、丈量、註冊、給照,由船舶所在地之航政主管機關辦理;未設航政機關之地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立法理由「地方政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期明確。
遊艇所有人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申請施行特別檢查時,應依規定同時申請丈量船舶之容積。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申請遊艇丈量之時機。
外國船舶航至中華民國國際港口時,該船船長應將安全證書或安全設備證書及無線電報安全證書,或無線電話安全證書,送請該港航政主管機關查核,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令其暫時停止發航,並通知船籍國領事: 一、未能繳驗證書或證書業已失效者。 二、船舶所載人數超過證書規定者。 三、船舶設備與證書所載不符,有礙安全者。 前項停止發航情事,該船長得於五日內提出答辯,或於改善後申請該港航政主管機關復查,俟符合規定即准發航。
小船之檢查、丈量、註冊、給照,由船舶所在地之航政主管機關辦理;未設航政機關之地區,由地方政府辦理。
「地方政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期明確。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申請遊艇丈量之時機。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