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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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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所有人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申請施行特別檢查時,應依規定同時申請丈量船舶之容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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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500120 全文修正)

外國船舶航至中華民國國際港口時,該船船長應將安全證書或安全設備證書及無線電報安全證書,或無線電話安全證書,送請該港航政主管機關查核,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令其暫時停止發航,並通知船籍國領事:   一、未能繳驗證書或證書業已失效者。   二、船舶所載人數超過證書規定者。   三、船舶設備與證書所載不符,有礙安全者。   前項停止發航情事,該船長得於五日內提出答辯,或於改善後申請該港航政主管機關復查,俟符合規定即准發航。

(0631022 全文修正)

小船之檢查、丈量、註冊、給照,由船舶所在地之航政主管機關辦理;未設航政機關之地區,由地方政府辦理。

(0910108 修正)

小船之檢查、丈量、註冊、給照,由船舶所在地之航政主管機關辦理;未設航政機關之地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立法理由「地方政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期明確。

(0991112 全文修正)

遊艇所有人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申請施行特別檢查時,應依規定同時申請丈量船舶之容積。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申請遊艇丈量之時機。

(0500120 全文修正)

外國船舶航至中華民國國際港口時,該船船長應將安全證書或安全設備證書及無線電報安全證書,或無線電話安全證書,送請該港航政主管機關查核,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令其暫時停止發航,並通知船籍國領事:   一、未能繳驗證書或證書業已失效者。   二、船舶所載人數超過證書規定者。   三、船舶設備與證書所載不符,有礙安全者。   前項停止發航情事,該船長得於五日內提出答辯,或於改善後申請該港航政主管機關復查,俟符合規定即准發航。

(0631022 全文修正)

小船之檢查、丈量、註冊、給照,由船舶所在地之航政主管機關辦理;未設航政機關之地區,由地方政府辦理。

(0910108 修正)

「地方政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期明確。

(099111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申請遊艇丈量之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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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法第 62 條規定:「遊艇所有人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申請施行特別檢查時,應依規定同時申請丈量船舶之容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法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法第 6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