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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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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遊艇檢查分特別檢查、定期檢查、臨時檢查及自主檢查。
  2. 2.遊艇符合下列規定者,始得航行: 一、檢查合格。 二、全船乘員人數未逾航政機關核定之定額。 三、依規定將設備整理完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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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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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500120 全文修正)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申請重行查驗並換發證書:   一、證書上所載設備有變更者。   二、船舶型式佈置用途航線變更時,而影響其設備之規定者。

(0631022 全文修正)

臨時客船證書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由航政主管機關或中華民國使領館,視其適航性及需要核定之。

(0991112 全文修正)

遊艇檢查分特別檢查、定期檢查、臨時檢查及自主檢查。   遊艇符合下列規定者,始得航行:   一、檢查合格。   二、全船乘員人數未逾航政機關核定之定額。   三、依規定將設備整理完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遊艇檢查之種類及遊艇得以航行之條件。   三、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全船乘員人數,包括駕駛、助手及其他搭乘人員在內。   四、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將設備整理完妥」,指將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所定規則中有關之設備整備妥適。

(0500120 全文修正)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申請重行查驗並換發證書:   一、證書上所載設備有變更者。   二、船舶型式佈置用途航線變更時,而影響其設備之規定者。

(0631022 全文修正)

臨時客船證書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由航政主管機關或中華民國使領館,視其適航性及需要核定之。

(099111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遊艇檢查之種類及遊艇得以航行之條件。   三、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全船乘員人數,包括駕駛、助手及其他搭乘人員在內。   四、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將設備整理完妥」,指將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所定規則中有關之設備整備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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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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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法第 59 條規定:「遊艇檢查分特別檢查、定期檢查、臨時檢查及自主檢查。遊艇符合下列規定者,始得航行: 一、檢查合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法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法第 5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