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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申請重行查驗並換發證書: 一、證書上所載設備有變更者。 二、船舶型式佈置用途航線變更時,而影響其設備之規定者。
臨時客船證書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由航政主管機關或中華民國使領館,視其適航性及需要核定之。
遊艇檢查分特別檢查、定期檢查、臨時檢查及自主檢查。 遊艇符合下列規定者,始得航行: 一、檢查合格。 二、全船乘員人數未逾航政機關核定之定額。 三、依規定將設備整理完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遊艇檢查之種類及遊艇得以航行之條件。 三、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全船乘員人數,包括駕駛、助手及其他搭乘人員在內。 四、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將設備整理完妥」,指將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所定規則中有關之設備整備妥適。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申請重行查驗並換發證書: 一、證書上所載設備有變更者。 二、船舶型式佈置用途航線變更時,而影響其設備之規定者。
臨時客船證書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由航政主管機關或中華民國使領館,視其適航性及需要核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遊艇檢查之種類及遊艇得以航行之條件。 三、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全船乘員人數,包括駕駛、助手及其他搭乘人員在內。 四、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將設備整理完妥」,指將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所定規則中有關之設備整備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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