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第 58 條
遊艇之檢查、丈量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外機構驗證後,由遊艇所在地之航政機關辦理;其登記或註冊、發證,由遊艇船籍港或註冊地航政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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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船舶法第58條,根據該條規定,遊艇需要經過主管機關認可的國內外機構驗證後,才能由遊艇所在地的航政機關進行檢查和丈量。而登記、註冊和發證則需要由遊艇的船籍港或註冊地的航政機關辦理。 參考資料: 遊艇業務申請表 - 行政院國土資源規劃及開發委員會 (提供遊艇登記、註冊相關申請資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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