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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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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船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取得貨船搭客證書後,始得兼搭載乘客;其乘客定額、乘客房艙、貨船搭客證書發、換(補)發、註銷撤銷或繳銷、檢查、收費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船舶法第57條,貨船應申請航政機關檢查合格後,取得貨船搭客證書,才能兼搭載乘客。乘客定額、乘客房艙、貨船搭客證書核發、換(補)發、註銷、撤銷或繳銷、檢查、收費與管理及其他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舉例:根據台灣的法規,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取得貨船搭客證書後,方可兼搭載乘客。乘客定額、乘客房艙、貨船搭客證書核發、換(補)發、註銷、撤銷或繳銷、檢查、收費與管理等事項的規則由主管機關進行制定和規範。

立法沿革 4

(0500120 全文修正)

安全設備證書之有效期間為二年,安全證書、無線電報安全證書、無線電話安全證書及航行國外船舶之豁免證書之有效期間各為一年,但航行國內船舶之豁免證書之有效期間,由交通部定之。

(0631022 全文修正)

船舶所有人如應臨時或季節上之需要,而須搭載大量臨時乘客時,得向船舶所在地之航政主管機關申請簽發臨時客船證書。   在國外建造或取得之船舶,急需發航不及請領客船證書時,船舶所有人應向中華民國使領館請發臨時客船證書。

(0991112 全文修正)

貨船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兼搭載乘客;其乘客定額、乘客房艙、貨船搭客證書核發、換(補)發、廢止、撤銷或繳銷、檢查、收費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章節體例,原條文第八十七條之五移至本條。   三、貨船應經航政機關核准後,始得兼搭載乘客,爰於本條前段明定。   四、原條文有關「客票、行李」及「船上秩序」業務,非屬船舶法規範範疇,爰予刪除。   五、配合行政機關管理作業所需,授權法規項目增列增列證書之廢止、撤銷或繳銷,並酌作文字修正。

(1071106 修正)

貨船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取得貨船搭客證書後,始得兼搭載乘客;其乘客定額、乘客房艙、貨船搭客證書核發、換(補)發、註銷、撤銷或繳銷、檢查、收費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依據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規定,「客船」指載運乘客超過十二人之船舶,而「貨船」指不屬於客船之任何船舶,「貨船」載運乘客未超過十二人無須額外申請檢查,惟我國因部分離島地區交通不便,為規範緊急醫療或家人陪同運送大體等情形時,爰明定貨船應經檢查合格,取得證書後,始得兼載乘客。   二、「廢止」一般係指對合法行政處分使其效力歸於消滅(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或為行政罰之一種(行政罰法第二條第二款),惟本法涉及樣態繁多,尚難逐一區分出廢止樣態,考量船舶之滅失、報廢、失蹤或沉沒等事宜,與前述規定之廢止意涵不同,爰參考其他法規之用語,例如土地之「塗銷登記」或「消滅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及航空器之國籍與所有權之登記、註銷、抵押權及租賃權之登記、塗銷(民用航空法第二十條之一、航空器登記規則第十九條)將「廢止」修正為「註銷」。

(0500120 全文修正)

安全設備證書之有效期間為二年,安全證書、無線電報安全證書、無線電話安全證書及航行國外船舶之豁免證書之有效期間各為一年,但航行國內船舶之豁免證書之有效期間,由交通部定之。

(0631022 全文修正)

船舶所有人如應臨時或季節上之需要,而須搭載大量臨時乘客時,得向船舶所在地之航政主管機關申請簽發臨時客船證書。   在國外建造或取得之船舶,急需發航不及請領客船證書時,船舶所有人應向中華民國使領館請發臨時客船證書。

(09911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章節體例,原條文第八十七條之五移至本條。   三、貨船應經航政機關核准後,始得兼搭載乘客,爰於本條前段明定。   四、原條文有關「客票、行李」及「船上秩序」業務,非屬船舶法規範範疇,爰予刪除。   五、配合行政機關管理作業所需,授權法規項目增列增列證書之廢止、撤銷或繳銷,並酌作文字修正。

(1071106 修正)

一、依據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規定,「客船」指載運乘客超過十二人之船舶,而「貨船」指不屬於客船之任何船舶,「貨船」載運乘客未超過十二人無須額外申請檢查,惟我國因部分離島地區交通不便,為規範緊急醫療或家人陪同運送大體等情形時,爰明定貨船應經檢查合格,取得證書後,始得兼載乘客。   二、「廢止」一般係指對合法行政處分使其效力歸於消滅(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或為行政罰之一種(行政罰法第二條第二款),惟本法涉及樣態繁多,尚難逐一區分出廢止樣態,考量船舶之滅失、報廢、失蹤或沉沒等事宜,與前述規定之廢止意涵不同,爰參考其他法規之用語,例如土地之「塗銷登記」或「消滅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及航空器之國籍與所有權之登記、註銷、抵押權及租賃權之登記、塗銷(民用航空法第二十條之一、航空器登記規則第十九條)將「廢止」修正為「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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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法第 57 條規定:「貨船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取得貨船搭客證書後,始得兼搭載乘客;其乘客定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法第 5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