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第 57 條
貨船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取得貨船搭客證書後,始得兼搭載乘客;其乘客定額、乘客房艙、貨船搭客證書核發、換(補)發、註銷、撤銷或繳銷、檢查、收費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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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船舶法第57條,貨船應申請航政機關檢查合格後,取得貨船搭客證書,才能兼搭載乘客。乘客定額、乘客房艙、貨船搭客證書核發、換(補)發、註銷、撤銷或繳銷、檢查、收費與管理及其他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舉例:根據台灣的法規,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取得貨船搭客證書後,方可兼搭載乘客。乘客定額、乘客房艙、貨船搭客證書核發、換(補)發、註銷、撤銷或繳銷、檢查、收費與管理等事項的規則由主管機關進行制定和規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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