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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貨船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取得貨船搭客證書後,始得兼搭載乘客;其乘客定額、乘客房艙、貨船搭客證書發、換(補)發、註銷撤銷或繳銷、檢查、收費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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