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貨船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取得貨船搭客證書後,始得兼搭載乘客;其乘客定額、乘客房艙、貨船搭客證書核發、換(補)發、註銷、撤銷或繳銷、檢查、收費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船舶法 第5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