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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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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之檢查與航前查驗、穩度、乘客艙室、乘客定額、淡水與膳宿、衛生設施、兼載貨物、應急準備、客船安全證書發、換(補)發、廢止撤銷或繳銷、檢查費與證書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此法條涉及客船之檢查與航前查驗、穩度、乘客艙室、乘客定額、淡水與膳宿、衛生設施、兼載貨物、應急準備、客船安全證書核發、換(補)發、廢止、撤銷或繳銷、檢查費與證書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這些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範例:根據海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船舶適航性的要求為發航前及發航時,應為必要之注意及措置。比如,船上所載貨物之提單號碼、名稱、標記、箱號等資訊,需依照海關規定的格式載明,並由船長或其委託之船舶所屬業者簽章。

立法沿革 3

(0500120 全文修正)

船舶應具備左列各種證書:   一、客船應具備者:    甲、安全證書。    乙、無線電報安全證書。   二、非客船應具備者:    甲、安全設備證書。    乙、總噸位滿一千六百噸者,應具備無線電報安全證書。    丙、總噸位未滿一千六百噸者,應具備無線電報安全證書或無線電話安全證書。   三、呈准交通部豁免若干設備者應具備豁免證書。   前項各種證書,由船舶所有人向有關主管機關申請簽發,但安全設備證書,得由交通部委託驗船機構為之。

(0631022 全文修正)

客船證書內規定事項有變更或證書之期限屆滿時,客船所有人應向船籍港或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客船證書。

(0991112 全文修正)

客船之檢查與航前查驗、穩度、乘客艙室、乘客定額、淡水與膳宿、衛生設施、兼載貨物、應急準備、客船安全證書核發、換(補)發、廢止、撤銷或繳銷、檢查費與證書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一條之一移列。   二、原條文中有關「客票、行李」及「船上秩序」業務,非屬船舶法規範範疇,爰予刪除。   三、配合行政機關管理作業所需,及現行船舶依相關規定收取規費之實務作業,授權法規項目增列證書核發、換(補)發、廢止、撤銷或繳銷、檢查費與證書費之收取,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為與國際接軌,將「客船證書」,修正為「客船安全證書」;另刪除臨時客船證書之規定。

  • 名詞
  • 廢止名詞
  • 撤銷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500120 全文修正)

船舶應具備左列各種證書:   一、客船應具備者:    甲、安全證書。    乙、無線電報安全證書。   二、非客船應具備者:    甲、安全設備證書。    乙、總噸位滿一千六百噸者,應具備無線電報安全證書。    丙、總噸位未滿一千六百噸者,應具備無線電報安全證書或無線電話安全證書。   三、呈准交通部豁免若干設備者應具備豁免證書。   前項各種證書,由船舶所有人向有關主管機關申請簽發,但安全設備證書,得由交通部委託驗船機構為之。

(0631022 全文修正)

客船證書內規定事項有變更或證書之期限屆滿時,客船所有人應向船籍港或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客船證書。

(09911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一條之一移列。   二、原條文中有關「客票、行李」及「船上秩序」業務,非屬船舶法規範範疇,爰予刪除。   三、配合行政機關管理作業所需,及現行船舶依相關規定收取規費之實務作業,授權法規項目增列證書核發、換(補)發、廢止、撤銷或繳銷、檢查費與證書費之收取,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為與國際接軌,將「客船證書」,修正為「客船安全證書」;另刪除臨時客船證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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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法第 56 條規定:「客船之檢查與航前查驗、穩度、乘客艙室、乘客定額、淡水與膳宿、衛生設施、兼載貨物、應急準備、客船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法第 5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