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第 56 條
客船之檢查與航前查驗、穩度、乘客艙室、乘客定額、淡水與膳宿、衛生設施、兼載貨物、應急準備、客船安全證書核發、換(補)發、廢止、撤銷或繳銷、檢查費與證書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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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此法條涉及客船之檢查與航前查驗、穩度、乘客艙室、乘客定額、淡水與膳宿、衛生設施、兼載貨物、應急準備、客船安全證書核發、換(補)發、廢止、撤銷或繳銷、檢查費與證書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這些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範例:根據海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船舶適航性的要求為發航前及發航時,應為必要之注意及措置。比如,船上所載貨物之提單號碼、名稱、標記、箱號等資訊,需依照海關規定的格式載明,並由船長或其委託之船舶所屬業者簽章。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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