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非自用遊艇,應依第五章規定勘劃載重線;自用遊艇,免勘劃載重線。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除安全證書及豁免證書之簽發外,遇有前條各款情事之一而船舶在國外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得向船舶所在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申請辦理,該使領館得委請當地有關機關或經交通部認可之驗船機構代為簽發之。
航行國外之客船,在國內港口,應於發航前,由航政主管機關查明認可後,始得航行。 前項以外之客船,應由航政主管機關視其適航性免費抽查,每年不得少於三次。
非自用遊艇,應依第五章規定勘劃載重線;自用遊艇,免勘劃載重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遊艇勘劃載重線之原則。
船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非自用遊艇,應依第五章規定勘劃載重線;自用遊艇,免勘劃載重線。
立法理由一、本法所稱「全長」指船舶總長,惟本條所稱「船長」係指於距龍骨上緣為最小模深百分之八十五處量得水線長度之百分之九十六;或為該水線自船艏柱前端至舵軸中心線之長度,兩者相較,以長者為準,依第五章規定勘劃之載重線依據係以「船長」為基準。 二、另鑑於國際公約就遊艇勘劃載重線無相關規範,並配合推動遊艇活動相關法規之鬆綁,放寬為船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非自用遊艇應勘劃載重線,其他遊艇則免勘劃載重線。
除安全證書及豁免證書之簽發外,遇有前條各款情事之一而船舶在國外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得向船舶所在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申請辦理,該使領館得委請當地有關機關或經交通部認可之驗船機構代為簽發之。
航行國外之客船,在國內港口,應於發航前,由航政主管機關查明認可後,始得航行。 前項以外之客船,應由航政主管機關視其適航性免費抽查,每年不得少於三次。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遊艇勘劃載重線之原則。
一、本法所稱「全長」指船舶總長,惟本條所稱「船長」係指於距龍骨上緣為最小模深百分之八十五處量得水線長度之百分之九十六;或為該水線自船艏柱前端至舵軸中心線之長度,兩者相較,以長者為準,依第五章規定勘劃之載重線依據係以「船長」為基準。 二、另鑑於國際公約就遊艇勘劃載重線無相關規範,並配合推動遊艇活動相關法規之鬆綁,放寬為船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非自用遊艇應勘劃載重線,其他遊艇則免勘劃載重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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