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提供船員法第70-1條的釋義,因為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船員法第70-1條的相關內容。
為維護船舶及航行安全,雇用人應依規定配置足夠之合格船員,始得開航。 前項各航線、種類、大小之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列船舶開航之條件。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三號等解釋要求授權明確性之意旨,爰將第八十八條授權訂定航行船舶船員配置標準之規定,移列至本條第二項。除修正其法規名稱外,並明列配置標準之訂定內容,俾使授權訂定該標準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
為維護船舶及航行安全,雇用人應依規定配置足夠之合格船員,始得開航。 前項各航線、種類、大小之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將原條文第二項「交通部」修正為「主管機關」。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列船舶開航之條件。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三號等解釋要求授權明確性之意旨,爰將第八十八條授權訂定航行船舶船員配置標準之規定,移列至本條第二項。除修正其法規名稱外,並明列配置標準之訂定內容,俾使授權訂定該標準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
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將原條文第二項「交通部」修正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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