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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八章 附則

§ 87–937

87
  1. 船員隨船前往戰區,應依船員之意願,並簽同意書;其危險津貼、保險、傷害、失能及死亡給付,由勞雇有關組織協議,報經航政機關核定後實施。
  2. 船員隨船前往受海盜或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倘雇用人未依航業法規定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應告知船員並依其意願。
93施行日
  1.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船員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