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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船舶船員配置標準、船員服務規則、新進乙級船員就業考核辦法、小船船員管理規則、非專用於公務之港勤船及工作船船員管理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授權交通部擬定相關輔助法規,以利執行。
上船服務之各級船員、實習生、見習生之資格、職責、僱用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新進乙級船員之資格、訓練、考核及發證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小船船員之資格、訓練、測驗及發證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非專用於公務之港勤船與工作船,其船員之配置、訓練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鑑於本條籠統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之規定與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三號等解釋要求授權明確性之意旨,未盡相符,爰明列各該項之訂定內容,使授權訂定各該管理規則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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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已另增訂於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之二、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五條之六,爰予刪除。 三、至第四項有關授權另訂非專用於公務之港勤船及工作船船員管理規則,因其船員之訓練、配額及管理,與修正條文第六條及原條文第七十條之一規定相同,無須另定,亦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授權交通部擬定相關輔助法規,以利執行。
鑑於本條籠統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之規定與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三號等解釋要求授權明確性之意旨,未盡相符,爰明列各該項之訂定內容,使授權訂定各該管理規則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已另增訂於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之二、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五條之六,爰予刪除。 三、至第四項有關授權另訂非專用於公務之港勤船及工作船船員管理規則,因其船員之訓練、配額及管理,與修正條文第六條及原條文第七十條之一規定相同,無須另定,亦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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