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未規定事項,涉及國際事務者,主管機關得參照有關國際公約或協定及其附約所訂規則、辦法、標準、建議或程式,採用發布施行。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本法未規定事項,涉及國際事務者,交通部得參照有關國際公約或協定及其附約所訂規則、辦法、標準、建議或程式,採用發布施行。
立法理由參照航業法第六十四條及商港法第五十條第三項立法例,明定本法未規定事項,其涉及國際事務之處理方式,以補充本法之不足,並臻周延。
本法未規定事項,涉及國際事務者,主管機關得參照有關國際公約或協定及其附約所訂規則、辦法、標準、建議或程式,採用發布施行。
立法理由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將「交通部」修正為「主管機關」。
參照航業法第六十四條及商港法第五十條第三項立法例,明定本法未規定事項,其涉及國際事務之處理方式,以補充本法之不足,並臻周延。
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將「交通部」修正為「主管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