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航港局 102.10.02. 航員字第1021910370號函
要旨
有關「保全意識」、「保全職責」、「船舶保全人員」專業訓練證書發證方式
主旨
有關本局101年12月25日航員字第 1011910295號函,為因應STCW公 約2010年修正案船員專業訓練項目「保全意識」及「保全職責」自 103 年1月1日實施乙案,請轉知所屬會員儘速完成相關專業訓練,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STCW公約第A–VI/6節規定、船員法第89條、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15–1條及本局101年12月25日航員字第1011910295號函(詳附件1)辦理。
二、取得「保全意識」及「保全職責」訓練證書方式如下:
(一)參加訓練機構開辦之「保全意識」或「保全職責」訓練課程,結訓合格即得取證。另參加「船舶保全人員」訓練結訓合格者,如未具一、二等甲級船員海勤資歷 1年以上之領證資格,得先予核發「保全意識」及「保全職責」證書。(參訓領證資格詳附件2)
(二)領有「船舶保全人員」訓練證書者,得逕向訓練機構申請核發「保全意識」及「保全職責」證書;領有「保全職責」訓練證書者,得逕向訓練機構申請核發「保全意識」證書。(詳附件3)
(三)持有中國驗船中心核發「船舶保全人員訓練結業證書」,且具
一、二等甲級船員海勤資歷 1年以上者,得逕向訓練機構申請核發「船舶保全人員」、「保全意識」及「保全職責」訓練證書(詳附件 4);無前述海勤資歷者,得申請核發「保全意識」及「保全職責」訓練證書。
(四)具備在 101年1月1日前3年內合計至少有6個月認可之海勤資歷,且該資歷期間在符合ISPS章程規定之船舶完成相關訓練和演習,由公司保全人員出具資歷證明,即得向訓練機構申請核發「保全意識(依海勤資歷核發)」或「保全意識及保全職責(依海勤資歷核發)」證書。(詳附件5)
正本
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船務代理商業同 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船長公會、中華海員總工會
副本
中華民國僱用外國籍船員輔導委員會、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國立高 雄海洋科技大學、臺北海洋技術學院、財團法人中華航業人員訓練 中心、長榮船員訓練中心、本局北部航務中心、中部航務中心、南 部航務中心、東部航務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