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定之行政處罰,由航政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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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有關船員管理、僱傭契約審核、海事報告、航行安全、海難處理、船舶檢查及處罰事項,主管機關得授權地方航政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明定主管機關得授權地方航政機關辦理之事項,以符實際需要。
本法有關船員管理、船員訓練與其專業機構管理、遊艇駕駛與助手、動力小船駕駛與助手、遊艇駕駛訓練機構與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管理、僱傭契約審核、海事報告、航行安全、海難處理、船舶檢查及處罰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當地航政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配合新增第十條之一及第六章之一有關專業機構辦理船員訓練、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辦理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等管理事宜,增訂上開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當地航政機關辦理,並酌作文字修正。
本法所定之行政處罰,由航政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及實務需要,刪除有關船員管理、船員訓練與其專業機構管理、遊艇駕駛與助手、動力小船駕駛與助手、遊艇駕駛訓練機構與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管理、僱傭契約審核、海事報告、航行安全、海難處理、船舶檢查等事項得委任之規定,另定明本法所定之行政處罰,由航政機關為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主管機關得授權地方航政機關辦理之事項,以符實際需要。
配合新增第十條之一及第六章之一有關專業機構辦理船員訓練、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辦理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等管理事宜,增訂上開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當地航政機關辦理,並酌作文字修正。
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及實務需要,刪除有關船員管理、船員訓練與其專業機構管理、遊艇駕駛與助手、動力小船駕駛與助手、遊艇駕駛訓練機構與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管理、僱傭契約審核、海事報告、航行安全、海難處理、船舶檢查等事項得委任之規定,另定明本法所定之行政處罰,由航政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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