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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91審查費、證照費之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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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或航政機關依本法受理申請許可、發證照,應收取審查費、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船員法第91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法規。

立法沿革 2

(0880601 制定)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申請許可、核發證照,應收取審查費、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參照航業法第六十五條訂定。   二、明定本法相關證照費之徵收。

(1031209 修正)

主管機關或航政機關依本法受理申請許可、核發證照,應收取審查費、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及實務需要,本條前段增訂「或航政機關」,並修正末段「交通部」為「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880601 制定)

一、參照航業法第六十五條訂定。   二、明定本法相關證照費之徵收。

(1031209 修正)

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及實務需要,本條前段增訂「或航政機關」,並修正末段「交通部」為「主管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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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法第 91 條規定:「主管機關或航政機關依本法受理申請許可、核發證照,應收取審查費、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法第 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員法第 9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