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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 8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員隨船前往戰區,應依船員之意願,並簽同意書;其危險津貼、保險、傷害、失能及死亡給付,由勞雇有關組織協議,報經航政機關核定後實施。
  2. 船員隨船前往受海盜或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倘雇用人未依航業法規定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應告知船員並依其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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