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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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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船員隨船前往戰區,應依船員之意願,並簽同意書;其危險津貼、保險、傷害、失能及死亡給付,由勞雇有關組織協議,報經航政機關核定後實施。
  2. 2.船員隨船前往受海盜或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倘雇用人未依航業法規定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應告知船員並依其意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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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880601 制定)

船員隨船前往戰區,應依船員之意願,並簽同意書;其危險津貼、保險及傷殘死亡給付,由勞雇有關組織協議,報經交通部核定後施行。

立法理由規定由勞雇雙方協議航往戰區船員之各項保障,以維船員權益。

(1031209 修正)

船員隨船前往戰區,應依船員之意願,並簽同意書;其危險津貼、保險及傷殘死亡給付,由勞雇有關組織協議,報經航政機關核定後實施。

立法理由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及實務需要,將「交通部」修正為「航政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

(1100413 修正)

船員隨船前往戰區,應依船員之意願,並簽同意書;其危險津貼、保險、傷害、失能及死亡給付,由勞雇有關組織協議,報經航政機關核定後實施。   船員隨船前往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倘雇用人未依航業法規定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應告知船員並依其意願。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 核定名詞
  • 名詞
  • 航業法法規
(0880601 制定)

規定由勞雇雙方協議航往戰區船員之各項保障,以維船員權益。

(1031209 修正)

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及實務需要,將「交通部」修正為「航政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

(1100413 修正)

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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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法第 87 條規定:「船員隨船前往戰區,應依船員之意願,並簽同意書;其危險津貼、保險、傷害、失能及死亡給付,由勞雇有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法第 8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員法第 8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