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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隨船前往戰區,應依船員之意願,並簽同意書;其危險津貼、保險及傷殘死亡給付,由勞雇有關組織協議,報經交通部核定後施行。
立法理由規定由勞雇雙方協議航往戰區船員之各項保障,以維船員權益。
船員隨船前往戰區,應依船員之意願,並簽同意書;其危險津貼、保險及傷殘死亡給付,由勞雇有關組織協議,報經航政機關核定後實施。
立法理由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及實務需要,將「交通部」修正為「航政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
船員隨船前往戰區,應依船員之意願,並簽同意書;其危險津貼、保險、傷害、失能及死亡給付,由勞雇有關組織協議,報經航政機關核定後實施。 船員隨船前往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倘雇用人未依航業法規定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應告知船員並依其意願。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規定由勞雇雙方協議航往戰區船員之各項保障,以維船員權益。
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及實務需要,將「交通部」修正為「航政機關」,並酌作文字修正。
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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