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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不知道船員法第 86 條的具體內容。
依本法所處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規定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以收處分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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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爰刪除本條,回歸行政執行法規定處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規定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以收處分實效。
一、本條刪除。 二、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爰刪除本條,回歸行政執行法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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