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船舶運送業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定期禁止在中華民國各港口入出港;其已僱用未經核准上船工作之中華民國船員應強制下船。
抱歉,本人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外國船舶運送業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定期禁止在中華民國各港口入出港;其已僱用未經核准上船工作之中華民國船員應強制下船。
立法理由明定外國船舶運送業違反規定僱用中華民國船員之處分,以貫徹本法之執行,並收管理之效。
明定外國船舶運送業違反規定僱用中華民國船員之處分,以貫徹本法之執行,並收管理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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