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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 85 條(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國船舶運送業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定期禁止在中華民國各港口入出港;其已僱用未經准上船工作之中華民國船員應強制下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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