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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 25 條(外國人僱用我國船員之限制)

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應向航政機關申請,經審許可,始得僱用;其申請資格與程序、許可條件、廢止、職責、僱用、僱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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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船員法第25條,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需向航政機關申請許可,經審核後方可僱用。申請資格、程序、許可條件、廢止、職責、僱用、僱傭管理等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舉例來說,根據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3196號判決,船員僱傭契約需具備書面及在國內或國外相關機構認證或驗證,始合法生效。船員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了僱傭契約的效力要件,認可處分為海員僱傭契約生效、變更或使其終止之效力要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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