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應向航政機關申請,經審核許可,始得僱用;其申請資格與程序、許可條件、廢止、職責、僱用、僱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船員法第25條,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需向航政機關申請許可,經審核後方可僱用。申請資格、程序、許可條件、廢止、職責、僱用、僱傭管理等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舉例來說,根據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3196號判決,船員僱傭契約需具備書面及在國內或國外相關機構認證或驗證,始合法生效。船員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了僱傭契約的效力要件,認可處分為海員僱傭契約生效、變更或使其終止之效力要件。
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應向交通部申請,經審核許可,始得僱用;其許可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參照航業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明定外國雇用人僱用我國船員之限制。並授權交通部訂定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辦法,以資準據。
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應向航政機關申請,經審核許可,始得僱用;其申請資格與程序、許可條件、廢止、職責、僱用、僱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及實務需要,將「交通部」文字,依規範事項屬性分別修正為「航政機關」及「主管機關」。另為符授權明確性原則,定明本條後段授權主管機關另訂許可辦法之內容及範圍。
參照航業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明定外國雇用人僱用我國船員之限制。並授權交通部訂定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辦法,以資準據。
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及實務需要,將「交通部」文字,依規範事項屬性分別修正為「航政機關」及「主管機關」。另為符授權明確性原則,定明本條後段授權主管機關另訂許可辦法之內容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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