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繼續履行原約或定期僱傭契約屆滿後,未滿三個月又另訂定新約時,船員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船員工作年資之計算應包括船員在同船舶或同一公司法人所屬或經營之不同船舶之工作年資。但曾因僱傭契約終止領取辭退金或退休金者,不在此限。
根據船員法第24條的規定,當船員因僱傭契約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又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船員的工作年資應該合併計算。這包括船員在同一船舶或同一公司法人所屬或經營的不同船舶的工作年資。唯一的例外是,若船員曾因僱傭契約終止而領取過辭退金或退休金,則不在合併計算的限制範圍內。 舉例來說,如果船員在 A 公司的船舶工作了 5 年,然後因故停止履行僱傭契約後經過 2 個月再回到 A 公司的另一艘船舶工作,那麼這 5 年的工作年資將會被合併計算。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司法院民事法律問題研究(82年8月26日)- 與船員法相關的判決书
僱傭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繼續履行原約或定期僱傭契約屆滿後,未滿三個月又另訂定新約時,船員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船員工作年資之計算應包括船員在同船舶或同一公司法人所屬或經營之不同船舶之工作年資。但曾因僱傭契約終止領取辭退金或退休金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參照勞動基準法第十條,明定船員工作年資合併計算方式及其例外規定。
參照勞動基準法第十條,明定船員工作年資合併計算方式及其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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