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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五章 船長

§ 58–6811

58船長指揮權
  1. 船舶之指揮,由船長負責;船長為執行職務,有命令與管理在船海員及在船上其他人員之權。
  2. 船長為維護船舶安全,保障他人生命或身體,對於船上可能發生之危害,得為必要處置。
66海事報告義務
  1. 船長遇船舶沈沒、擱淺、碰撞、強迫停泊或其他意外事故及有關船舶貨載、海員或旅客之常事變時,應作成海事報告,載明實在情況,檢送航政機關。
  2. 前項海事報告,應有海員或旅客之證明,始生效力。但其報告係船長於遭難獨身脫險後作成者,不在此限。
68船長之代理
船舶在航行中,船長死亡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而未有繼任人時,應由從事駕駛之海員中職位最高之一人代理執行其職務。
船員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