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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之指揮,由船長負責;船長為執行職務,有命令與管理在船海員及在船上其他人員之權。 船長為維護船舶安全,保障他人生命或身體,對於船上可能發生之危害,得為必要處置。
立法理由一、依海商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明定船長之指揮權。 二、明定船長有維護船舶安全、生命、財產之權,並得為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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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海商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明定船長之指揮權。 二、明定船長有維護船舶安全、生命、財產之權,並得為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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