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第 58 條(船長指揮權)
- 1.船舶之指揮,由船長負責;船長為執行職務,有命令與管理在船海員及在船上其他人員之權。
- 2.船長為維護船舶安全,保障他人生命或身體,對於船上可能發生之危害,得為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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