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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 66 條(海事報告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長遇船舶沈沒、擱淺、碰撞、強迫停泊或其他意外事故及有關船舶貨載、海員或旅客之常事變時,應作成海事報告,載明實在情況,檢送航政機關。
  2. 前項海事報告,應有海員或旅客之證明,始生效力。但其報告係船長於遭難獨身脫險後作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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