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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66海事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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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船長遇船舶沈沒、擱淺、碰撞、強迫停泊或其他意外事故及有關船舶貨載、海員或旅客之常事變時,應作成海事報告,載明實在情況,檢送航政機關。
  2. 2.前項海事報告,應有海員或旅客之證明,始生效力。但其報告係船長於遭難獨身脫險後作成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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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80601 制定)

船長遇船舶沈沒、擱淺、碰撞、強迫停泊或其他意外事故及有關船舶貨載、海員或旅客之非常事變時,應作成海事報告,載明實在情況,檢送主管機關。   前項海事報告,應有海員或旅客之證明,始生效力。但其報告係船長於遭難獨身脫險後作成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參照海商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明定船長須作海事報告之義務及海事報告須經海員或旅客證明始生效力。

(1031209 修正)

船長遇船舶沈沒、擱淺、碰撞、強迫停泊或其他意外事故及有關船舶貨載、海員或旅客之非常事變時,應作成海事報告,載明實在情況,檢送航政機關。   前項海事報告,應有海員或旅客之證明,始生效力。但其報告係船長於遭難獨身脫險後作成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及實務需要,將原條文第一項「主管機關」修正為「航政機關」。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 名詞
(0880601 制定)

參照海商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明定船長須作海事報告之義務及海事報告須經海員或旅客證明始生效力。

(1031209 修正)

一、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及實務需要,將原條文第一項「主管機關」修正為「航政機關」。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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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法第 66 條規定:「船長遇船舶沈沒、擱淺、碰撞、強迫停泊或其他意外事故及有關船舶貨載、海員或旅客之非常事變時,應作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法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員法第 6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