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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長遇船舶沈沒、擱淺、碰撞、強迫停泊或其他意外事故及有關船舶貨載、海員或旅客之非常事變時,應作成海事報告,載明實在情況,檢送主管機關。 前項海事報告,應有海員或旅客之證明,始生效力。但其報告係船長於遭難獨身脫險後作成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參照海商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明定船長須作海事報告之義務及海事報告須經海員或旅客證明始生效力。
船長遇船舶沈沒、擱淺、碰撞、強迫停泊或其他意外事故及有關船舶貨載、海員或旅客之非常事變時,應作成海事報告,載明實在情況,檢送航政機關。 前項海事報告,應有海員或旅客之證明,始生效力。但其報告係船長於遭難獨身脫險後作成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及實務需要,將原條文第一項「主管機關」修正為「航政機關」。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參照海商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明定船長須作海事報告之義務及海事報告須經海員或旅客證明始生效力。
一、配合第四條之修正及實務需要,將原條文第一項「主管機關」修正為「航政機關」。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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