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人僱用外國籍船員,應向航政機關申請許可,始得僱用;其申請資格與程序、許可條件、廢止、職責、僱用、僱傭管理、受僱人數比率及其他相關事項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船員法第25-1條規定,雇用人僱用外國籍船員需要向航政機關申請許可方可開始僱用。申請許可的資格和程序、許可條件、許可的廢止情形、職責、僱用管理、僱傭管理、受僱人數比率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規定,則由主管機關來制定。該條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國民的就業機會,並且對外國籍船員的僱用管理進行規範。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來自最新版本的船員法,其中可能會有與航政機關申請許可相關的案例,以及對外籍船員僱用管理的具體規定和條件。
雇用人僱用非中華民國籍船員,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始得僱用;其申請資格與程序、許可條件、廢止、撤銷、職責、僱用、僱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按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雇用人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許可,同條第二項另授權該會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惟該辦法因考量工作之特殊性及專業性,並未規範有關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申請許可事項,是目前相關許可業務均係由交通部辦理,爰於本條明定雇用人僱用非中華民國籍船員,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申請資格與程序、許可條件、廢止、撤銷、職責、僱用、僱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另定之,以資適用。
雇用人僱用外國籍船員,應向航政機關申請許可,始得僱用;其申請資格與程序、許可條件、廢止、職責、僱用、僱傭管理、受僱人數比率及其他相關事項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實務上業務已委由「航政機關」辦理,該機關係指交通部航港局,爰將前段「主管機關」修正為「航政機關」。 二、為確保我國籍船員就業權益,參照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體例,增訂僱用外國籍船員之受僱人數比率規定,另刪除原條文中「撤銷」等文字。
一、本條新增。 二、按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雇用人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許可,同條第二項另授權該會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惟該辦法因考量工作之特殊性及專業性,並未規範有關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申請許可事項,是目前相關許可業務均係由交通部辦理,爰於本條明定雇用人僱用非中華民國籍船員,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申請資格與程序、許可條件、廢止、撤銷、職責、僱用、僱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另定之,以資適用。
一、實務上業務已委由「航政機關」辦理,該機關係指交通部航港局,爰將前段「主管機關」修正為「航政機關」。 二、為確保我國籍船員就業權益,參照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體例,增訂僱用外國籍船員之受僱人數比率規定,另刪除原條文中「撤銷」等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