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第 25-1 條
雇用人僱用外國籍船員,應向航政機關申請許可,始得僱用;其申請資格與程序、許可條件、廢止、職責、僱用、僱傭管理、受僱人數比率及其他相關事項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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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船員法第25-1條規定,雇用人僱用外國籍船員需要向航政機關申請許可方可開始僱用。申請許可的資格和程序、許可條件、許可的廢止情形、職責、僱用管理、僱傭管理、受僱人數比率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規定,則由主管機關來制定。該條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國民的就業機會,並且對外國籍船員的僱用管理進行規範。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來自最新版本的船員法,其中可能會有與航政機關申請許可相關的案例,以及對外籍船員僱用管理的具體規定和條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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