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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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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級船員、乙級船員、實習生、見習生及外國籍實習生上船服務,應向航政機關申請許可;其申請資格與程序、許可之廢止、僱用、職責、外國籍實習生之實習人數比率、航行應遵守事項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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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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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1000111 增訂)

各級船員、實習生、見習生上船服務,應向當地航政機關申請許可;其申請資格與程序、許可之廢止、撤銷、僱用、職責、航行應遵守事項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八十八條第一項有關授權交通部另定上船服務之各級船員、實習生、見習生之申請資格與程序、許可之廢止、撤銷、僱用、職責、航行應遵守事項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應屬第三章船員僱用之範圍,爰移列於本條,並酌作文字修正。

(1030530 修正)

甲級船員、乙級船員、實習生、見習生及外國籍實習生上船服務,應向航政機關申請許可;其申請資格與程序、許可之廢止、僱用、職責、外國籍實習生之實習人數比率、航行應遵守事項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實務上,現行船員之層級依船員服務規則第二條規定,分甲(乙)級船員,爰將原條文之「各級船員」,修正為「甲級船員、乙級船員」,以資明確;至甲級船員、乙級船員、實習生、見習生之資格條件,依現行船員服務規則第二章規定。   二、配合航港體制改革,爰將「當地航政機關」修正為「航政機關」。   三、為兼顧國內海事航輪科系校院招收外國籍學生上船實習之需,及確保本國籍實習生之實習權益,參照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體例,增訂前揭實習生之實習人數比率規定,另刪除原條文中「撤銷」等文字。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00111 增訂)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八十八條第一項有關授權交通部另定上船服務之各級船員、實習生、見習生之申請資格與程序、許可之廢止、撤銷、僱用、職責、航行應遵守事項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應屬第三章船員僱用之範圍,爰移列於本條,並酌作文字修正。

(1030530 修正)

一、實務上,現行船員之層級依船員服務規則第二條規定,分甲(乙)級船員,爰將原條文之「各級船員」,修正為「甲級船員、乙級船員」,以資明確;至甲級船員、乙級船員、實習生、見習生之資格條件,依現行船員服務規則第二章規定。   二、配合航港體制改革,爰將「當地航政機關」修正為「航政機關」。   三、為兼顧國內海事航輪科系校院招收外國籍學生上船實習之需,及確保本國籍實習生之實習權益,參照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體例,增訂前揭實習生之實習人數比率規定,另刪除原條文中「撤銷」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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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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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法第 25-2 條規定:「甲級船員、乙級船員、實習生、見習生及外國籍實習生上船服務,應向航政機關申請許可;其申請資格與程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法第 2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員法第 25-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