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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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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船員之報酬包含薪津及特別獎金。
  2. 2.雇用人不得預扣船員報酬作為賠償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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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880601 制定)

船員在船上服務,其報酬如下:   一、薪津:包括薪資及津貼,薪資應占薪津總數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特別獎金:包括特別工作而獲得之報酬、非固定加班費、年終獎金及因雇用人營運上獲利而發給之獎金。

立法理由航運事業涉及國際事務,其業務與國際航運狀況及航運慣例息息相關,且船員在船上工作性質與陸上工作差異很大,具離家性、海上航行危險性及航行輪班等特性,故國際上對船員之報酬除薪資外,多以航行津貼、固定加班費予以補償,且船上偶有臨時性之工作如原屬碼頭工人工作之掃艙、裝卸貨、甲板貨固定及部分國家港口之特殊規定所產生之額外工作,均以特別獎金方式發給,故船員報酬結構與勞動基準法所定工資結構不同,爰依現行船員報酬內涵及國際慣例,明定船員報酬結構。

(1030530 修正)

船員之報酬包含薪津及特別獎金。   雇用人不得預扣船員報酬作為賠償費用。

立法理由一、船員工作報酬包含在船上及在岸上之工作所得,爰本文前段文字酌作修正:為符合法制慣例,將第一款、第二款有關薪津及特別獎金之名詞定義,移列至第二條第十四款及第十五款。   二、船舶於海上航行,或因天候因素、機械故障、損壞或因管理上的疏失,造成船體機器等發生毀損、須施救或沉沒事件或與他船碰撞之海上事故。雇用人面臨之船舶營運風險,應視實際經營情形以及風險大小,以保險之方式承擔風險。為避免雇用人以船員疏失,造成船舶或營運之損失等為由,預扣船員報酬作為賠償費用,影響船員生計,爰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之體例增訂第二項。   三、有關疏失船員之處分,雇用人應另依船員服務規則辦理;涉民事求償部分,回歸民法之規定辦理。

  • 報酬名詞
(0880601 制定)

航運事業涉及國際事務,其業務與國際航運狀況及航運慣例息息相關,且船員在船上工作性質與陸上工作差異很大,具離家性、海上航行危險性及航行輪班等特性,故國際上對船員之報酬除薪資外,多以航行津貼、固定加班費予以補償,且船上偶有臨時性之工作如原屬碼頭工人工作之掃艙、裝卸貨、甲板貨固定及部分國家港口之特殊規定所產生之額外工作,均以特別獎金方式發給,故船員報酬結構與勞動基準法所定工資結構不同,爰依現行船員報酬內涵及國際慣例,明定船員報酬結構。

(1030530 修正)

一、船員工作報酬包含在船上及在岸上之工作所得,爰本文前段文字酌作修正:為符合法制慣例,將第一款、第二款有關薪津及特別獎金之名詞定義,移列至第二條第十四款及第十五款。   二、船舶於海上航行,或因天候因素、機械故障、損壞或因管理上的疏失,造成船體機器等發生毀損、須施救或沉沒事件或與他船碰撞之海上事故。雇用人面臨之船舶營運風險,應視實際經營情形以及風險大小,以保險之方式承擔風險。為避免雇用人以船員疏失,造成船舶或營運之損失等為由,預扣船員報酬作為賠償費用,影響船員生計,爰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之體例增訂第二項。   三、有關疏失船員之處分,雇用人應另依船員服務規則辦理;涉民事求償部分,回歸民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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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法第 26 條規定:「船員之報酬包含薪津及特別獎金。雇用人不得預扣船員報酬作為賠償費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員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