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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在船上服務,其報酬如下: 一、薪津:包括薪資及津貼,薪資應占薪津總數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特別獎金:包括特別工作而獲得之報酬、非固定加班費、年終獎金及因雇用人營運上獲利而發給之獎金。
立法理由航運事業涉及國際事務,其業務與國際航運狀況及航運慣例息息相關,且船員在船上工作性質與陸上工作差異很大,具離家性、海上航行危險性及航行輪班等特性,故國際上對船員之報酬除薪資外,多以航行津貼、固定加班費予以補償,且船上偶有臨時性之工作如原屬碼頭工人工作之掃艙、裝卸貨、甲板貨固定及部分國家港口之特殊規定所產生之額外工作,均以特別獎金方式發給,故船員報酬結構與勞動基準法所定工資結構不同,爰依現行船員報酬內涵及國際慣例,明定船員報酬結構。
船員之報酬包含薪津及特別獎金。 雇用人不得預扣船員報酬作為賠償費用。
立法理由一、船員工作報酬包含在船上及在岸上之工作所得,爰本文前段文字酌作修正:為符合法制慣例,將第一款、第二款有關薪津及特別獎金之名詞定義,移列至第二條第十四款及第十五款。 二、船舶於海上航行,或因天候因素、機械故障、損壞或因管理上的疏失,造成船體機器等發生毀損、須施救或沉沒事件或與他船碰撞之海上事故。雇用人面臨之船舶營運風險,應視實際經營情形以及風險大小,以保險之方式承擔風險。為避免雇用人以船員疏失,造成船舶或營運之損失等為由,預扣船員報酬作為賠償費用,影響船員生計,爰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之體例增訂第二項。 三、有關疏失船員之處分,雇用人應另依船員服務規則辦理;涉民事求償部分,回歸民法之規定辦理。
航運事業涉及國際事務,其業務與國際航運狀況及航運慣例息息相關,且船員在船上工作性質與陸上工作差異很大,具離家性、海上航行危險性及航行輪班等特性,故國際上對船員之報酬除薪資外,多以航行津貼、固定加班費予以補償,且船上偶有臨時性之工作如原屬碼頭工人工作之掃艙、裝卸貨、甲板貨固定及部分國家港口之特殊規定所產生之額外工作,均以特別獎金方式發給,故船員報酬結構與勞動基準法所定工資結構不同,爰依現行船員報酬內涵及國際慣例,明定船員報酬結構。
一、船員工作報酬包含在船上及在岸上之工作所得,爰本文前段文字酌作修正:為符合法制慣例,將第一款、第二款有關薪津及特別獎金之名詞定義,移列至第二條第十四款及第十五款。 二、船舶於海上航行,或因天候因素、機械故障、損壞或因管理上的疏失,造成船體機器等發生毀損、須施救或沉沒事件或與他船碰撞之海上事故。雇用人面臨之船舶營運風險,應視實際經營情形以及風險大小,以保險之方式承擔風險。為避免雇用人以船員疏失,造成船舶或營運之損失等為由,預扣船員報酬作為賠償費用,影響船員生計,爰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之體例增訂第二項。 三、有關疏失船員之處分,雇用人應另依船員服務規則辦理;涉民事求償部分,回歸民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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