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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1002664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1 年 07 月 09 日

要旨

關於撫卹金爭議乙案

主旨

關於再詢道○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巴商道○投資公司所屬「勝利高雄輪」輪機長柳○懋撫卹金爭議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七月四日交航字第○九一○○○六五八○號函。

二 按船員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船員在船上服務,其報酬如下:一、薪津:包括薪資及津貼,薪資應占薪津總數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特別獎金‥……。」本件爭議係緣於僱用人實際給付之薪津與僱傭契約所載不符,對於類此意思表示不一致之解釋,首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民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參照) ,如當事人無法協議者,宜循司法訴訟途徑解決,本部未便表示意見。

三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邱銘堂、 (○二) 二三七五九○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1002664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1 年 07 月 09 日發布,要旨:關於撫卹金爭議乙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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