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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創新實驗之辦理、廢止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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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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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於經
核
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應將創新實驗報告,函報
主管機關
。
前項報告,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創新實驗歷程及結果。 二、風險發生及事故通報紀錄。 三、人為介入無人載具控制權次數及原因紀錄。 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主管機關就創新實驗之結果,得召開評估會議。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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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請及審查程序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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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實驗場域之管理及安全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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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創新實驗之辦理、廢止及報告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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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法令於實驗期間之排除適用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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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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