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 20 條規定了申請人辦理創新實驗期間,可能會面臨的情況以及相應的處理方式。具體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申請人在實驗期間可能遇到以下情況之一,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其在限期內進行改善: 一、逾越主管機關核准範圍; 二、未按照主管機關核准的決定進行實驗; 三、實驗對交通服務、公共運輸或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四、對參與實驗者或實驗利害關係人的人身或財產安全造成危害; 五、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六、違反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的規定。 2. 根據該條第二項,如果申請人提交書面停止實驗的申請,或者在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改善後未及時改善,主管機關可以廢止對該創新實驗的核准。但是,如果上述情況情節重大或無法改善,主管機關可以直接廢止對該創新實驗的核准。 3. 主管機關在根據前述規定廢止創新實驗核准時,應在其網站上公開揭露廢止核准的日期和原因。 參考資料: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中華民國內政部)
申請人辦理創新實驗,於實驗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 一、逾越主管機關核准之範圍。 二、未依主管機關核准決定辦理。 三、有不利於交通服務、公共運輸或造成環境災害之情事。 四、有危害參與實驗者或實驗利害關係人之人身或財產安全之虞。 五、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六、違反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規定。 申請人書面申請停止創新實驗,或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命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創新實驗之核准。但有前項情形情節重大或已無法改善者,主管機關得逕行廢止其創新實驗之核准。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廢止創新實驗之核准,應將廢止核准日期及原因揭露於機關網站。
立法理由一、參考美國加州自駕車實驗規則第227.42條及新加坡道路交通法第6C條第(1)項第(j)款之規定,本條明定主管機關得命申請人限期改善及廢止創新實驗核准之條件。 二、創新實驗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命申請人限期改善;若申請人書面申請停止創新實驗,或經主管機關命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依第二項規定廢止創新實驗之核准。
一、參考美國加州自駕車實驗規則第227.42條及新加坡道路交通法第6C條第(1)項第(j)款之規定,本條明定主管機關得命申請人限期改善及廢止創新實驗核准之條件。 二、創新實驗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命申請人限期改善;若申請人書面申請停止創新實驗,或經主管機關命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依第二項規定廢止創新實驗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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