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於創新實驗核准決定送達日之次日起,開始辦理創新實驗,並於創新實驗開始執行測試前,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測試起始日期。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與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19條相關的資訊。因此,無法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參考資料。
申請人應於創新實驗核准決定送達日之次日起,開始辦理創新實驗,並於創新實驗開始執行測試前,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測試起始日期。
立法理由為避免創新實驗經核准後遲不開辦之情形,明定申請人開辦實驗之期限;另為利主管機關管理,申請人應於開始執行測試前,以書面方式通知主管機關。
為避免創新實驗經核准後遲不開辦之情形,明定申請人開辦實驗之期限;另為利主管機關管理,申請人應於開始執行測試前,以書面方式通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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