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18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的回答: 1. 申請人與參與實驗者於創新實驗期間訂定參與實驗契約,應本於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 這項法條強調在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期間,申請人與參與實驗者之間所締結的契約應遵循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和誠信原則。這意味著契約的條款與要求應遵守法律規定,並不得不公平地對待參與實驗者。 2. 前項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該部分條款無效;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參與實驗者之解釋。 根據這項法條,如果在前一項提到的契約條款中有顯而易見的不公平之處,則該部分的條款將被視為無效。此外,在契約條款存在不明確之處時,應以有利於參與實驗者的解釋為準。 3.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根據這項法條,申請人在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期間應履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這意味著申請人在實驗期間需謹慎管理、維護和運作無人載具技術,確保實驗的安全和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 1.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法務部網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130081
申請人與參與實驗者於創新實驗期間訂定參與實驗契約,應本於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 前項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該部分條款無效;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參與實驗者之解釋。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立法理由為保護參與實驗者,爰參考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二十一條,明定參與實驗契約應遵守之原則與解釋方式,以及申請人之注意義務。
為保護參與實驗者,爰參考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二十一條,明定參與實驗契約應遵守之原則與解釋方式,以及申請人之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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