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7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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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銷其非法營業車輛之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 2.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之,非滿二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 3.計程車客運服務業違反依第五十六條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限期停止其繼續接受委託六個月至一年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未依本法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
- 4.車輛拖救業違反依第五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限期停止或廢止其營業執照,並得吊扣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未依本法申請核准,經營車輛拖救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之,非滿二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 5.車輛拖救業違反第五十七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者,經公路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6.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違反依第六十二條之一所定管理辦法者,公路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定期停止招生、或廢止其立案證書。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經廢止核准籌設或廢止立案證書者,原班址及原負責人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立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個月至六個月,或吊銷之,非滿一年不得再請領。
- 7.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前項規定吊銷之車輛牌照,其汽車所有人不依限期繳回牌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之。依第二項規定經吊銷駕駛執照,其汽車駕駛人不依限期繳回駕駛執照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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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77 條規定,未經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可處十萬至二千五百萬罰鍰並勒令歇業,駕訓班未核准經營則處五萬至十五萬罰鍰。
Q · 用自己的車在叫車平台接單載客,會被罰兩千五百萬嗎?
兩千五百萬是上限不是定額,依情節裁量
依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未經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者,罰鍰落在十萬至二千五百萬的廣大區間,由主管機關依違規情節輕重裁量,個人兼差通常不會頂格,但起跳十萬,且可吊扣車牌與駕照四個月至一年。攻防核心在於你的載客行為是否被認定為「經營汽車運輸業」,這是裁罰與否的關鍵爭點。
深度解讀
兩千五百萬。這是這條法律對「沒申請核准就經營汽車運輸業」開出的罰鍰天花板。你可能覺得這跟自己無關,但它管的範圍比你想的廣:白牌車載客收錢、沒立案的駕訓班教人開車、沒執照的計程車派遣平台,全在這張網裡。法律的邏輯很簡單:載客、教開車這些事關乎公眾安全,國家要先審核你的車、你的人、你的制度,核准了才准你做。沒核准就做,不是「無照經營」這麼輕描淡寫,而是十萬到兩千五百萬的罰鍰、勒令歇業、車牌和駕照吊扣甚至吊銷,吊銷後兩年內不准再考再領。已經合法但違反營業規則的業者也跑不掉,從罰錢、吊扣車牌到廢止整張營業執照,一層比一層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8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業名詞
- 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按名詞
- 吊扣名詞
- 非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名詞
- 第五十六條條文
- 予以名詞
- 第五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條文
- 第五十七條之二第二項條文
- 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
- 註銷名詞
- 公路法 第 56 條條文
- 公路法 第 57-2 條條文
- 公路法 第 62-1 條條文
- 公路法 第 79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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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