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7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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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銷其非法營業車輛之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 2.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之,非滿二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 3.計程車客運服務業違反依第五十六條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限期停止其繼續接受委託六個月至一年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未依本法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
- 4.車輛拖救業違反依第五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限期停止或廢止其營業執照,並得吊扣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未依本法申請核准,經營車輛拖救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之,非滿二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 5.車輛拖救業違反第五十七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者,經公路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6.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違反依第六十二條之一所定管理辦法者,公路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定期停止招生、或廢止其立案證書。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經廢止核准籌設或廢止立案證書者,原班址及原負責人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立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個月至六個月,或吊銷之,非滿一年不得再請領。
- 7.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前項規定吊銷之車輛牌照,其汽車所有人不依限期繳回牌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之。依第二項規定經吊銷駕駛執照,其汽車駕駛人不依限期繳回駕駛執照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77 條規定,未經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可處十萬至二千五百萬罰鍰並勒令歇業,駕訓班未核准經營則處五萬至十五萬罰鍰。
Q · 用自己的車在叫車平台接單載客,會被罰兩千五百萬嗎?
兩千五百萬是上限不是定額,依情節裁量
依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未經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者,罰鍰落在十萬至二千五百萬的廣大區間,由主管機關依違規情節輕重裁量,個人兼差通常不會頂格,但起跳十萬,且可吊扣車牌與駕照四個月至一年。攻防核心在於你的載客行為是否被認定為「經營汽車運輸業」,這是裁罰與否的關鍵爭點。
白話解讀
兩千五百萬。這是這條法律對「沒申請核准就經營汽車運輸業」開出的罰鍰天花板。你可能覺得這跟自己無關,但它管的範圍比你想的廣:白牌車載客收錢、沒立案的駕訓班教人開車、沒執照的計程車派遣平台,全在這張網裡。法律的邏輯很簡單:載客、教開車這些事關乎公眾安全,國家要先審核你的車、你的人、你的制度,核准了才准你做。沒核准就做,不是「無照經營」這麼輕描淡寫,而是十萬到兩千五百萬的罰鍰、勒令歇業、車牌和駕照吊扣甚至吊銷,吊銷後兩年內不准再考再領。已經合法但違反營業規則的業者也跑不掉,從罰錢、吊扣車牌到廢止整張營業執照,一層比一層重。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77 條為公路運輸業與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的行政罰則總綱,依「汽車電車運輸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民營駕訓機構」三類業別,分別規範未經核准經營(重罰加勒令歇業)與已核准但違反營業規則(糾正、限期改善至廢止執照)兩種處罰層級,並對吊銷牌照、駕照不繳回者設逕行註銷規定。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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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用自己的車在叫車平台接單賺外快,會被罰兩千五百萬嗎?
兩千五百萬是上限不是固定金額,實際依違規情節輕重裁量,個人兼差通常不會頂格。但這條(第77條第2項)的起跳就是十萬,還可能吊扣車牌和駕照,跟一般交通罰單完全不同量級。內行人提示:關鍵在你的行為有沒有被認定為「經營汽車運輸業」,這是裁罰與否的核心爭點,遇到時務必針對這點主張,而不是直接認罰。
Q2想開駕訓班教人考駕照,自己租場地買車就能開嗎?
不行。駕訓班是要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的特許行業,沒立案就營業,依這條第4項處五萬到十五萬罰鍰並勒令歇業,連你的場址和負責人一年內都不能再申請。內行人提示:駕訓班的籌設核准和正式立案是兩道關,被廢止核准籌設或立案的場址會被列管一年,等於同一個地點短期內報廢,創業前務必把法定流程走完。
Q3車牌被吊銷了,我拖著不繳回會怎樣?
沒用。這條第5項規定不依限繳回,公路主管機關會逕行註銷,駕照同理。拖延不但救不回車牌,還會讓你在後續任何申請上留下不良紀錄。內行人提示:與其拖延,不如把心力放在處分本身是否合法、裁量是否過重,這才是真正能翻盤的地方。
Q4公路法第 77 條罰多少?
依業別分級:未核准經營運輸業或計程車服務業十萬至二千五百萬,駕訓班五萬至十五萬,已核准但違規九千至九萬起。
Q5什麼叫未經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
未取得公路主管機關許可,即以汽車或電車對外提供客貨運送並收取對價之營業行為,白牌車載客是典型態樣。
Q6公路法 77 條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差在哪?
前者罰的是「無資格經營運輸業」這件事,金額以萬計;後者罰個別交通違規,金額以千計,兩者可能併罰。
Q7勒令歇業跟廢止營業執照差在哪?
勒令歇業是命令停止營業的處分,廢止營業執照是直接撤銷其營業資格,後者更重且須重新申請。
Q8白牌車載客被查到怎麼辦?
先確認行為是否構成「經營運輸業」的定性,保留接單與收費紀錄,於 30 日內提訴願,針對定性與裁量比例主張。
Q9公路法 77 條罰鍰怎麼算?
無固定金額,主管機關在法定區間(如十萬至二千五百萬)內依違規情節、規模、獲利等因素裁量,須符比例原則。
Q10被勒令歇業後想重新營業要多少時間?
視處分類型,吊銷牌照者滿二年才能再請領,駕訓班廢止立案者原班址原負責人一年內不得再申請。
Q11怎麼證明自己不是經營運輸業?
舉證載客屬偶發共乘、未對外招攬、無營利意圖等事證,如行程性質、收費方式、頻率紀錄。
Q12公路法 77 條 vs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77 條哪個重?
公路法 77 條罰無照經營(萬至千萬級)遠重於道交條例的個別違規罰(千級),兩者規範客體不同可能併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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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8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730113 全文修正)
公路經營業、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本法及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報請交通部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公路經營業、汽車及電車運輸業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勒令其停業,吊扣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吊銷其車輛牌照。
(0910118 修正)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銷其非法營業車輛之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個月至六個月,或吊銷之。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違反依第五十六條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限期停止其繼續接受委託六個月至一年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未依本法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違反依第六十二條之一所定管理辦法者,公路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定期停止招生、或廢止其立案證書。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經廢止核准籌設或廢止立案證書者,原班址及原負責人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立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個月至六個月,或吊銷之。 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規定吊銷之車輛牌照,其汽車所有人不依限期繳回牌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之。
立法理由一、罰鍰貨幣單位改以新臺幣計算,並調整數額。另對公路經營業之處罰條件及種類,第七十一條之一業有規定,爰將原條文中相關規定刪除。 二、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使違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為「撤銷」,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為「廢止」,爰將第一項之「撤銷」修正為「廢止」,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增列第三項明列違反規定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處罰。 四、增列第四項明列違反規定經營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處罰。 五、為避免汽車所有人因違法經吊銷牌照,故意不回牌照,仍在外繼續行駛之投機行為,以致處分落空,影響公權力,爰增訂第五項。
(1051216 修正)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銷其非法營業車輛之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之,非滿二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違反依第五十六條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限期停止其繼續接受委託六個月至一年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未依本法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違反依第六十二條之一所定管理辦法者,公路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定期停止招生、或廢止其立案證書。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經廢止核准籌設或廢止立案證書者,原班址及原負責人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立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個月至六個月,或吊銷之,非滿一年不得再請領。 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規定吊銷之車輛牌照,其汽車所有人不依限期繳回牌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之。依第二項規定經吊銷駕駛執照,其汽車駕駛人不依限期繳回駕駛執照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係被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而依「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公路主管機關僅得以前次裁罰處分書到達後之持續違規行為做為下次裁罰之違規事實。是故,為避免「行為人事實上已因多次非法營業行為獲取高額不法利益,惟公路主管機關卻僅可裁處一次至多十五萬元罰鍰」之顯不合理情形,爰參照公平交易法等規定,對於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提高裁處罰鍰之額度,俾利公路主管機關得依行為人之違法情節及因違法獲致之利益而裁處合適罰鍰,以達成本法規範之目的。 二、依據公路法規定,汽車運輸業其最低資本額可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至一億元以上,為有效遏止非法營業行為,提高嚇阻效果並增加主管機關裁量權限,爰對於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之相關罰則,參照公平交易法適度調整至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對於未經許可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影響營業秩序之違法行為,亦提高罰鍰至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以保障營業秩序及消費者權益。 三、原條文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未依本法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及「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係屬無照非法營業,依法本不得營業,與第一項所定有照合法業者違反法規命令之情形不同,並無定期停止其營業後仍得復業之可能;其屬行政罰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定「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而非同條第一款所定「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又其既屬無照營業,亦無「廢止其營業執照」或「廢止其立案證書」之可能,爰將「勒令其停業」修正為「勒令其歇業」,俾明確其係永久無權營業之法律效果,並符法制用語。另所稱「勒令其歇業」者,僅係勒令其違法經營之事業部分,其另有合法經營之事業者,不受影響。公司法第十七條之一規定「公司之經營有違反法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者,應由處分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可資參照。 四、另為達到遏止非法之效果,復提高吊扣非法營業車輛牌照之期限,並增加「吊扣或吊銷非法經營汽車運輸業之駕駛人駕駛執照」裁罰規定。
(1150724 修正)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銷其非法營業車輛之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之,非滿二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違反依第五十六條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限期停止其繼續接受委託六個月至一年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未依本法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 車輛拖救業違反依第五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限期停止或廢止其營業執照,並得吊扣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未依本法申請核准,經營車輛拖救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之,非滿二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車輛拖救業違反第五十七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者,經公路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違反依第六十二條之一所定管理辦法者,公路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定期停止招生、或廢止其立案證書。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經廢止核准籌設或廢止立案證書者,原班址及原負責人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立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個月至六個月,或吊銷之,非滿一年不得再請領。 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前項規定吊銷之車輛牌照,其汽車所有人不依限期繳回牌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之。依第二項規定經吊銷駕駛執照,其汽車駕駛人不依限期繳回駕駛執照者,亦同。
立法理由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業名詞
- 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按名詞
- 吊扣名詞
- 非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名詞
- 第五十六條條文
- 予以名詞
- 第五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條文
- 第五十七條之二第二項條文
- 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
- 註銷名詞
- 公路法 第 56 條條文
- 公路法 第 57-2 條條文
- 公路法 第 62-1 條條文
- 公路法 第 79 條條文
公路經營業、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本法及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報請交通部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公路經營業、汽車及電車運輸業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勒令其停業,吊扣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吊銷其車輛牌照。
一、罰鍰貨幣單位改以新臺幣計算,並調整數額。另對公路經營業之處罰條件及種類,第七十一條之一業有規定,爰將原條文中相關規定刪除。 二、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使違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為「撤銷」,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者為「廢止」,爰將第一項之「撤銷」修正為「廢止」,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增列第三項明列違反規定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處罰。 四、增列第四項明列違反規定經營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處罰。 五、為避免汽車所有人因違法經吊銷牌照,故意不回牌照,仍在外繼續行駛之投機行為,以致處分落空,影響公權力,爰增訂第五項。
一、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係被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而依「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公路主管機關僅得以前次裁罰處分書到達後之持續違規行為做為下次裁罰之違規事實。是故,為避免「行為人事實上已因多次非法營業行為獲取高額不法利益,惟公路主管機關卻僅可裁處一次至多十五萬元罰鍰」之顯不合理情形,爰參照公平交易法等規定,對於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提高裁處罰鍰之額度,俾利公路主管機關得依行為人之違法情節及因違法獲致之利益而裁處合適罰鍰,以達成本法規範之目的。 二、依據公路法規定,汽車運輸業其最低資本額可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至一億元以上,為有效遏止非法營業行為,提高嚇阻效果並增加主管機關裁量權限,爰對於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之相關罰則,參照公平交易法適度調整至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對於未經許可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影響營業秩序之違法行為,亦提高罰鍰至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以保障營業秩序及消費者權益。 三、原條文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未依本法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及「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係屬無照非法營業,依法本不得營業,與第一項所定有照合法業者違反法規命令之情形不同,並無定期停止其營業後仍得復業之可能;其屬行政罰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定「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而非同條第一款所定「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又其既屬無照營業,亦無「廢止其營業執照」或「廢止其立案證書」之可能,爰將「勒令其停業」修正為「勒令其歇業」,俾明確其係永久無權營業之法律效果,並符法制用語。另所稱「勒令其歇業」者,僅係勒令其違法經營之事業部分,其另有合法經營之事業者,不受影響。公司法第十七條之一規定「公司之經營有違反法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者,應由處分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可資參照。 四、另為達到遏止非法之效果,復提高吊扣非法營業車輛牌照之期限,並增加「吊扣或吊銷非法經營汽車運輸業之駕駛人駕駛執照」裁罰規定。
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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