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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83.8.29.交路字第0二九六九八號函

會議日期 83 年 08 月 29 日

要旨

小客車租賃業違規營業,量罰標準暨實施日期如何?

主旨

一、為求省、市執行一致,小客車租賃業將供租賃車輛外駛攬客違規業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處罰,其計次量罰標準商定為第一次處銀元三千元罰鍰;第二次處銀元五千元罰鍰;第三次處銀元一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第四次起每次處銀元一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丙個月。上述計次課罰,自第一次違規行為之日起,屆滿二年後重新起算。

二、承租人利用租賃小客車從事攬客違規營業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處罰。由於依常理承租人非固定同一人,原則上應無計次量罰問題,爰商定每案處該車輛承租人銀元一萬元罰鍰。惟如有特殊情況,各地方公監理機關仍應勘酌實際情形,為適當之裁處。

三、前兩項處罰標準自八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各省市統一實施。(交通部83.8.29.交路字第0二九六九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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