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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4.12.7.交路字第二六三九九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74 年 12 月 07 日

要旨

大貨車未經申請許可裝載長度十尺之貨箱是否可依法告發

主旨

查大貨車裝載貨櫃行駛於公路,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十九條第五款之規定將貨櫃(箱)確實固定於車體(樑架)上,並不得超出車身以外,違者始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七款或他款處罰。至於營業貨車未經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貨櫃運輸者;或以自用貨車為他裝載貨櫃營業者,係屬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定,應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加以取締處罰。(交通部74.12.7.交路字第二六三九九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74.12.7.交路字第二六三九九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74 年 12 月 07 日發布,要旨:大貨車未經申請許可裝載長度十尺之貨箱是否可依法告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