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7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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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電車或汽車、車身製造廠及電車或汽車進口商、進口人,未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核發之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所載內容製造、進口汽車或電車,或提供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予他人冒用者,公路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未完成改善者,廢止其全部或一部之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
- 2.依前項規定廢止其全部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者,原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及該廠商登記地址,三年內不得申請辦理車輛安全檢測及審驗業務;該廠商登記之地址,並應於其土地登記簿之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前述事項。
- 3.電車或汽車、車身製造廠及電車或汽車進口商、進口人,冒用、偽造或變造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者,公路主管機關應勒令其停業,其已辦理登記、檢驗、領照之車輛應註銷牌照;其屬冒用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者,公路主管機關並得按每輛車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屬偽造或變造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者,公路主管機關應檢具相關資料移請有關機關偵辦。
- 4.未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受委託辦理車輛檢驗者,公路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停止其辦理車輛檢驗業務一個月至一年,或廢止其辦理車輛檢驗業務之證照。辦理車輛檢驗業務之證照經廢止者,原廠商及該廠商登記地址三年內不得申請辦理車輛檢驗業務;該廠商登記之地址,並應於其土地登記簿之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前述事項。
- 5.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屆期仍不遵行召回改正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必要時,得停止其製造、進口或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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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77條之1對車輛審驗造假分層重罰:限期改善、廢止證明書、三年禁業,冒用按輛罰五至二十萬,偽造變造移送偵辦。
Q · 車子能掛牌就代表通過安全檢測嗎?
不一定,審驗證明書可能被冒用或偽造
依公路法第77條之1,車輛掛牌的前提是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但若該證明書是冒用、偽造或變造的,車輛其實從未真正通過安全檢測,掛牌後仍可能被註銷牌照。本條對單純不符規定者先令限期改善,對冒用者按每輛車罰五萬至二十萬元,對偽造變造者移送刑事偵辦,對拒不召回者罰三十萬至一百五十萬元並按次連罰。
深度解讀
每一台合法掛牌的新車,背後都有一張你從沒見過的紙: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它證明這款車通過了安全檢測,可以賣、可以掛牌。這條法律管的就是製造廠和進口商在這張紙上動手腳的後果。如果他們造的車、進口的車跟證明書上寫的內容不符,主管機關先令限期改善,改不好就廢止證明書;廢止全部證明書的廠商,三年內不能再做車輛審驗業務,連登記地址都要在土地登記簿上被註記,等於公開掛上汙點。更嚴重的是冒用、偽造、變造證明書:勒令停業、已掛牌的車註銷牌照,冒用的每輛車罰五萬到二十萬,偽造變造的直接移送偵辦。最後還有召回,車有安全瑕疵被要求召回卻不改正,罰三十萬到一百五十萬還能按次連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註銷名詞
- 罰鍰名詞
- 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條文
- 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條文
- 公路法 第 63 條條文
- 公路法 第 63-1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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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