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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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汽車及電車均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應經車輛型式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
- 2.國產汽車及電車製造業,應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嚴格實施出廠檢驗。製造業及進口商之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其製造或進口汽車之申請牌照檢驗。
- 3.汽車修理業、加油站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汽車定期檢驗。
- 4.公路主管機關依前項委託廠商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應支付委託費用,其費用由汽車檢驗費扣抵。
- 5.第一項之安全檢測基準、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技術資料、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類別、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格式、查核、檢測機構認可、審驗機構認可、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 6.第二項及第三項受委託檢驗業務之廠商資格、條件、申請、檢驗儀器設備與人員、收取費用、證照格式、合約應載事項、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63條規定汽車及電車須通過車輛型式安全檢測及審驗、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才能辦理登記、檢驗、領照。
Q · 國外買的車為什麼在台灣掛不了牌?
沒過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就不能登記領照
依公路法第63條第一項,汽車及電車必須符合交通部安全檢驗標準、通過車輛型式安全檢測及審驗、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後,才能辦理登記、檢驗、領照。平行輸入(水貨)車卡關的關鍵不是價格,而是該車型能否通過型式安全審驗;無合格證明書,車運回來也無法合法掛牌上路。
深度解讀
你有沒有想過,為什麼有些國外熱門車款在台灣很難掛牌上路?答案就藏在這條。每一台要在台灣合法登記、領牌的汽車或電車,都必須先通過交通部規定的安全檢驗標準,經過「車輛型式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拿到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才能辦登記、檢驗、領照。這道關卡就是俗稱「水貨車」「平行輸入車」掛牌困難的法律源頭。這條還做了一件聰明的事:它讓符合條件、設備合格的車廠、進口商、修理業、加油站,可以「受委託」代辦牌照檢驗或定期驗車,等於把政府的驗車量能外包出去,而政府要付委託費,這筆錢從你繳的檢驗費裡扣抵。你每年驗車背後,是一整套型式審驗加上委託代檢的制度在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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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公路法 第 77-1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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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