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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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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6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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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設立,應先經中央公路
主管機關
核
准籌設;其依規定期限完成籌設,並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發給立案證書後,始得對外招生。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設立程序、設備基準、組織、師資、課程、收費、督導考核等與對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限制、禁止事項與其違反之糾正、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及定期停止招生,或
廢止
其立案證書之條件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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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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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公路修建與養護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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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路運輸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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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安全管理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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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獎勵與處罰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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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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