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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路法 第 62-1 條

  1. 1.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設立,應先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准籌設;其依規定期限完成籌設,並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發給立案證書後,始得對外招生。
  2. 2.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設立程序、設備基準、組織、師資、課程、收費、督導考核等與對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限制、禁止事項與其違反之糾正、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及定期停止招生,或廢止其立案證書之條件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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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62條之1規定,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須先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籌設、核准立案並領得立案證書後,才能對外招生。

Q · 開駕訓班可以先收報名費卡位嗎?

依公路法第62條之1,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必須先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籌設,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場地、設備、師資、課程後,再經核准立案、領得立案證書,才能對外招生。籌設階段就收費招生屬違法,主管機關可直接處分,最重可廢止立案資格。

白話解讀

假設你看準駕訓需求,想自己開一間駕訓班大賺一筆,這條法律會先給你潑一盆理性的冷水: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不是租塊地、買幾台車就能招生。你必須先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籌設,在期限內把場地、設備、師資、課程全部備齊,再經核准立案、拿到立案證書,才能對外招生。更關鍵的是後段:主管機關對你的督導考核權力很大,從糾正、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停止派督考、停止招生,到最重的廢止立案證書,全都寫在交通部會同教育部訂的管理辦法裡。這條同時是創業者的入場規則書,也是學員確認一間駕訓班是否合法的照妖鏡。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62條之1是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的設立許可規範,採事前許可制:須先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籌設,於期限內完成設備、師資、課程後核准立案、領得立案證書,始得對外招生,並受主管機關糾正、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停止派督考、停止招生至廢止立案證書的梯度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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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駕訓班怎麼確認有合法立案?

要求出示立案證書並記下字號,再向公路監理機關查證。

Q2沒立案的駕訓班可以招生嗎?

不行,未領立案證書對外招生屬違法營業。

Q3駕訓班被停止招生,學費怎麼辦?

可依報名契約及消保法請求退還未上課部分費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已核准立案(領證)僅核准籌設或未立案
對外招生資格合法,可對外招生違法,招生即受處分
學費保障受管理辦法與契約規範繳費品質無保障、求償困難
查證方式立案證書字號可查查無字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道路交通法 第98条・第99条(自動車教習所の届出・指定自動車教習所の指定)
🇰🇷 韓國도로교통법 제104조(자동차운전학원의 등록)
🇨🇳 中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駕駛培訓經營許可)
🇩🇪 德國Fahrlehrergesetz (FahrlG) §§ 10 ff.(Fahrschulerlaubnis)
🇫🇷 法國Code de la route, article L213-1(agrément d'exploitation d'auto-éc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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