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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6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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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得設立訓練機構,辦理汽車駕駛人、修護技工、考驗員及檢驗員與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班主任、汽車駕駛教練、汽車構造講師及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之訓練;其所需訓練費用,得向受訓人員或所屬事業機構收取。
  2. 2.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得委託前項訓練機構,辦理前項人員之考驗及檢定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62條授權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設立訓練機構,培訓駕駛人、考驗員、檢驗員及駕訓班教練講師,並得收費及委託辦理考驗檢定。

Q · 駕訓班教練和考驗員是政府訓練的嗎?

是,依公路法第62條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訓練

依公路法第62條,中央公路主管機關(交通部)得設立訓練機構,辦理汽車駕駛人、修護技工、考驗員、檢驗員,以及駕訓班班主任、教練、構造講師、法規講師的訓練,並得向受訓人或其事業機構收費;也可委託這些機構辦理考驗及檢定事項。

深度解讀

你考駕照的時候,教你的教練、出題的考驗員、年度幫你驗車的檢驗員,這些人是哪裡訓練出來的?這條法律給了答案: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可以自己設立訓練機構,培訓駕駛人、修護技工、考驗員、檢驗員,連民營駕訓班的班主任、駕駛教練、構造講師都歸它訓練。它還能向受訓的人或他們的事業機構收費,也能把考驗、檢定的工作委託給這些訓練機構辦。對一般人來說,這條本身不會直接拿來打官司,但它是整個「誰有資格教、誰有資格考」體系的源頭,理解它,你才看得懂為什麼一張駕照、一張技工證背後有這麼一條官方的人才產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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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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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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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62 條規定:「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得設立訓練機構,辦理汽車駕駛人、修護技工、考驗員及檢驗員與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6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