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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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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得設立訓練機構,辦理汽車駕駛人、修護技工、考驗員及檢驗員與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班主任、汽車駕駛教練、汽車構造講師及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之訓練;其所需訓練費用,得向受訓人員或所屬事業機構收取。
  2. 2.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得委託前項訓練機構,辦理前項人員之考驗及檢定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62條授權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設立訓練機構,培訓駕駛人、考驗員、檢驗員及駕訓班教練講師,並得收費及委託辦理考驗檢定。

Q · 駕訓班教練和考驗員是政府訓練的嗎?

是,依公路法第62條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訓練

依公路法第62條,中央公路主管機關(交通部)得設立訓練機構,辦理汽車駕駛人、修護技工、考驗員、檢驗員,以及駕訓班班主任、教練、構造講師、法規講師的訓練,並得向受訓人或其事業機構收費;也可委託這些機構辦理考驗及檢定事項。

白話解讀

你考駕照的時候,教你的教練、出題的考驗員、年度幫你驗車的檢驗員,這些人是哪裡訓練出來的?這條法律給了答案: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可以自己設立訓練機構,培訓駕駛人、修護技工、考驗員、檢驗員,連民營駕訓班的班主任、駕駛教練、構造講師都歸它訓練。它還能向受訓的人或他們的事業機構收費,也能把考驗、檢定的工作委託給這些訓練機構辦。對一般人來說,這條本身不會直接拿來打官司,但它是整個「誰有資格教、誰有資格考」體系的源頭,理解它,你才看得懂為什麼一張駕照、一張技工證背後有這麼一條官方的人才產線。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62條為授權性組織規範,授權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設立訓練機構,辦理駕駛人、修護技工、考驗員、檢驗員及駕訓班教練講師之訓練,並得收取費用、委託辦理考驗檢定,是台灣車輛監理與駕訓人才資格體系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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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駕訓班的教練是政府訓練的嗎?

依公路法第62條,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得設立訓練機構辦理汽車駕駛教練等人員的訓練,也可委託訓練機構辦理考驗及檢定。所以合格教練須經這套體系訓練取得資格。報名前可請駕訓班出示教練的合格證。

Q2去受訓當考驗員或教練要自己付錢嗎?

本條明定訓練所需費用得向受訓人員或其所屬事業機構收取,屬使用者付費。實際金額依各訓練辦法與機構公告為準。若是公司派訓,費用常由事業機構負擔。

Q3公路主管機關可以把考驗工作委外嗎?

可以。本條第二項授權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委託訓練機構辦理駕駛人、考驗員、檢驗員等人員的考驗及檢定事項。

Q4公路法第62條是什麼?

授權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設立訓練機構,培訓駕駛人、考驗員、檢驗員及駕訓教練講師,是監理人才訓練的法源。

Q5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是哪個機關?

依公路法第3條,在中央為交通部,主管全國公路與車輛監理事務。

Q6考驗員和檢驗員是做什麼的?

考驗員負責駕駛考照測驗,檢驗員負責汽車安全檢驗,兩者都須經本條訓練、檢定合格。

Q7什麼叫委託辦理考驗檢定?

指主管機關把考照與車輛檢定的執行工作,委由其設立的訓練機構代辦。

Q8怎麼確認駕訓班教練有沒有合格證?

報名前請駕訓班出示教練的合格教練證,正規機構不會拒絕,可避開無證的影子教練。

Q9想當駕訓班講師要怎麼受訓?

須通過主管機關或其委託訓練機構的構造講師或法規講師訓練,取得資格才能上台。

Q10受訓的費用大概由誰付?

依本條由受訓人或所屬事業機構負擔;公司派訓常由機構出,受訓前先確認由誰付。

Q11教練資格的法源要去哪查?

查公路法第62條及其子法『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設立管理辦法』。

Q12公路法第62條 vs 第62條之1差在哪?

第62條管主管機關自設訓練機構與人才訓練,第62條之1管民營駕訓機構的設立與管理。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600122 全文修正)

國產內銷及進口之汽車,均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   國產汽車製造業,應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嚴密實施出廠檢驗。   前項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者,得委託為發給牌照前之安全檢驗。

(0730113 全文修正)

中央及省(市)公路主管機關,為提高駕駛人素質,促進行車安全,得設立訓練機構,訓練汽車駕駛人;其所需訓練費用,得向其所屬事業機構或受訓人員收取。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管理及設備、課程、收費標準,由交通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0910118 修正)

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得設立訓練機構,辦理汽車駕駛人、修護技工、考驗員及檢驗員與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班主任、汽車駕駛教練、汽車構造講師及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之訓練;其所需訓練費用,得向受訓人員或所屬事業機構收取。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得委託前項訓練機構,辦理前項人員之考驗及檢定事項。

立法理由一、為加強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所設立汽車技術(駕駛)訓練中心之功能,並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修正第一項。   二、配合第六十二條之一之增訂,刪除原條文第二項。   三、增訂第二項規定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得委託訓練機構辦理有關人員之訓練。

(1020618 修正)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得設立訓練機構,辦理汽車駕駛人、修護技工、考驗員及檢驗員與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班主任、汽車駕駛教練、汽車構造講師及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之訓練;其所需訓練費用,得向受訓人員或所屬事業機構收取。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得委託前項訓練機構,辦理前項人員之考驗及檢定事項。

立法理由對於訓練機構設立,為免地方政府權限不一,統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設立。

  • 主管機關名詞
(0600122 全文修正)

國產內銷及進口之汽車,均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   國產汽車製造業,應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嚴密實施出廠檢驗。   前項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者,得委託為發給牌照前之安全檢驗。

(0730113 全文修正)

中央及省(市)公路主管機關,為提高駕駛人素質,促進行車安全,得設立訓練機構,訓練汽車駕駛人;其所需訓練費用,得向其所屬事業機構或受訓人員收取。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管理及設備、課程、收費標準,由交通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0910118 修正)

一、為加強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所設立汽車技術(駕駛)訓練中心之功能,並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修正第一項。   二、配合第六十二條之一之增訂,刪除原條文第二項。   三、增訂第二項規定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得委託訓練機構辦理有關人員之訓練。

(1020618 修正)

對於訓練機構設立,為免地方政府權限不一,統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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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62 條規定:「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得設立訓練機構,辦理汽車駕駛人、修護技工、考驗員及檢驗員與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6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