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62 條
- 1.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得設立訓練機構,辦理汽車駕駛人、修護技工、考驗員及檢驗員與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班主任、汽車駕駛教練、汽車構造講師及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之訓練;其所需訓練費用,得向受訓人員或所屬事業機構收取。
- 2.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得委託前項訓練機構,辦理前項人員之考驗及檢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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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62條授權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設立訓練機構,培訓駕駛人、考驗員、檢驗員及駕訓班教練講師,並得收費及委託辦理考驗檢定。
Q · 駕訓班教練和考驗員是政府訓練的嗎?
依公路法第62條,中央公路主管機關(交通部)得設立訓練機構,辦理汽車駕駛人、修護技工、考驗員、檢驗員,以及駕訓班班主任、教練、構造講師、法規講師的訓練,並得向受訓人或其事業機構收費;也可委託這些機構辦理考驗及檢定事項。
白話解讀
你考駕照的時候,教你的教練、出題的考驗員、年度幫你驗車的檢驗員,這些人是哪裡訓練出來的?這條法律給了答案: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可以自己設立訓練機構,培訓駕駛人、修護技工、考驗員、檢驗員,連民營駕訓班的班主任、駕駛教練、構造講師都歸它訓練。它還能向受訓的人或他們的事業機構收費,也能把考驗、檢定的工作委託給這些訓練機構辦。對一般人來說,這條本身不會直接拿來打官司,但它是整個「誰有資格教、誰有資格考」體系的源頭,理解它,你才看得懂為什麼一張駕照、一張技工證背後有這麼一條官方的人才產線。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62條為授權性組織規範,授權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設立訓練機構,辦理駕駛人、修護技工、考驗員、檢驗員及駕訓班教練講師之訓練,並得收取費用、委託辦理考驗檢定,是台灣車輛監理與駕訓人才資格體系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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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駕訓班的教練是政府訓練的嗎?▾
合格教練須經本條授權的訓練體系培訓取得資格。
Q2去受訓當考驗員或教練要自己付錢嗎?▾
本條明定費用得向受訓人或其事業機構收取,屬使用者付費。
Q3考驗員和檢驗員是誰訓練的?▾
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設立的訓練機構辦理訓練。
Q4想當駕訓班構造講師要受什麼訓練?▾
須通過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的講師訓練,非會開車即可。
Q5公路主管機關可以把考驗工作委外嗎?▾
可以,本條第二項授權委託訓練機構辦理考驗及檢定。
Q6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是哪個機關?▾
依公路法第3條,中央為交通部。
Q7這條跟民營駕訓班設立有關嗎?▾
本條管人才訓練,民營駕訓班設立另見第62條之1。
Q8教練證的法源是哪一條?▾
教練訓練資格的源頭即公路法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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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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