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6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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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62條授權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設立訓練機構,培訓駕駛人、考驗員、檢驗員及駕訓班教練講師,並得收費及委託辦理考驗檢定。
Q · 駕訓班教練和考驗員是政府訓練的嗎?
是,依公路法第62條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訓練
依公路法第62條,中央公路主管機關(交通部)得設立訓練機構,辦理汽車駕駛人、修護技工、考驗員、檢驗員,以及駕訓班班主任、教練、構造講師、法規講師的訓練,並得向受訓人或其事業機構收費;也可委託這些機構辦理考驗及檢定事項。
深度解讀
你考駕照的時候,教你的教練、出題的考驗員、年度幫你驗車的檢驗員,這些人是哪裡訓練出來的?這條法律給了答案: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可以自己設立訓練機構,培訓駕駛人、修護技工、考驗員、檢驗員,連民營駕訓班的班主任、駕駛教練、構造講師都歸它訓練。它還能向受訓的人或他們的事業機構收費,也能把考驗、檢定的工作委託給這些訓練機構辦。對一般人來說,這條本身不會直接拿來打官司,但它是整個「誰有資格教、誰有資格考」體系的源頭,理解它,你才看得懂為什麼一張駕照、一張技工證背後有這麼一條官方的人才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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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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