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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得設立訓練機構,辦理汽車駕駛人、修護技工、考驗員及檢驗員與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班主任、汽車駕駛教練、汽車構造講師及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之訓練;其所需訓練費用,得向受訓人員或所屬事業機構收取。
  2.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得委託前項訓練機構,辦理前項人員之考驗及檢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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