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61-1 條
快速跳轉
- 1.汽車檢驗及汽車駕駛考驗,應由檢定合格並領有證照之人員為之。
- 2.前項汽車檢驗及汽車駕駛考驗人員之檢定方式、類別、資格、科目、訓練、考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 3.修護汽車,應由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之人員為之。
- 4.前項汽車修護技工之檢定方式、類別、資格、科目、訓練、考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61條之1規定,汽車檢驗、駕駛考驗須由檢定合格領證人員執行,修車須由領有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為之。
Q · 修我車的師傅一定要有證照嗎?
要。修護汽車須領有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技術士證
依公路法第61條之1第三項,修護汽車應由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之人員為之;同條第一項另規定汽車檢驗及駕駛考驗須由檢定合格並領證照之人員執行。這不是建議而是強制規定。一旦由無照人員施作導致瑕疵或事故,業者將失去責任抗辯空間,並可能遭主管機關裁罰。
白話解讀
你把車交給保養廠,師傅滿手油污、技術看起來很熟,你從沒想過要問他「你有證照嗎」。這條法律告訴你一件多數車主忽略的事:幫你做車輛檢驗、考你駕照、修你引擎的人,法律上都必須是領有專業證照的人。檢驗員、考驗員要經交通部檢定合格,修車師傅要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這不是建議,是強制。為什麼這跟你有關?因為一旦修車出問題、檢驗放水導致事故,「這個人到底有沒有資格碰我的車」會直接影響責任歸屬和你的求償籌碼。你以為的「老師傅最厲害」,在法律和保險的世界裡,遠不如一張證照來得硬。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61條之1為車輛檢修人員的資格管理規範,要求汽車檢驗員、駕駛考驗員須經交通部檢定合格並領有證照,修護汽車人員須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並授權交通部訂定檢定、訓練、考核與監督管理辦法,將行車安全風險前移到執業資格審查階段。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路邊修車行的師傅沒證照,我可以拒絕付錢嗎?
施作有瑕疵或違法時你有抗辯空間,但「無照」本身不必然讓你免付已完成且無瑕疵的工項。重點是無照施作讓店家失去責任抗辯能力。付款前先確認施工品質與單據,若日後出問題,無照這個事實會是你談判和求償時最有力的槓桿,先存好證據再說。
Q2怎麼知道幫我驗車的人是不是合格檢驗員?
合法的代檢廠與監理站檢驗員都須經交通部檢定合格並領證,其資格、訓練、考核由交通部依本條第二項訂定的辦法管理。你可以要求出示或向監理機關查詢。若懷疑驗車過程草率或放水,記下時間、地點、人員,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訴,無照或越權檢驗是可被追究的。
Q3我想當修車師傅,一定要考證照嗎?
要合法獨立執業修車,依本條第三項你必須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沒有證照不能獨立承攬修護業務。技術士證分級,乙級以上才符合本條要求,丙級不夠,規劃職涯時先確認自己要考到哪一級,別白繞路。
Q4公路法61條之1是什麼?
它規範車輛檢驗員、駕駛考驗員與修車人員的執業資格,要求都必須領有法定證照,是行車安全把關的資格門檻。
Q5汽車修護技工執照和技術士證差在哪?
技工執照是執業許可,技術士證是技能檢定資格分丙乙甲三級,本條要求乙級以上始得修護汽車,丙級不符。
Q6什麼叫檢定合格的檢驗員?
指經交通部依本條第二項辦法檢定通過並領有證照的人員,其「合格」判定直接決定車輛能否合法上路。
Q7修車師傅證照和考駕照的考驗員差在哪?
修車人員管的是車輛修護品質,考驗員管的是駕駛人考照把關,兩者資格來源不同但都須領證執業。
Q8怎麼確認修車師傅有合法證照?
送修前直接要求出示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技術士證影本,被拒絕本身就是線索,並保留維修單據。
Q9無照修車出事賠償金額怎麼算?
含實際損害(修復費、拖吊費、衍生事故醫療費)加遲延利息,無照施作的事實可強化你的因果與過失主張。
Q10檢舉無照修車或放水驗車要找誰?
向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公路局各區監理所)檢舉,附上時間、地點、人員與單據證據。
Q11怎麼證明是無照人員施作的?
維修單據上的施作人員資訊、現場錄影、對話紀錄,或店家無法提出有效證照本身即為佐證。
Q12無照施作 vs 施工瑕疵,求償差在哪?
施工瑕疵是品質問題,無照施作是違法問題;後者讓業者失去抗辯空間,談判與裁罰籌碼更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核發依據 | 資格性質 | 是否符合本條門檻 |
|---|---|---|---|
| 汽車修護技工執照 | 公路法第61條之1第四項授權辦法 | 執業許可 | 符合 |
| 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 | 技術士技能檢定(勞動部) | 技能檢定資格(乙級、甲級) | 符合 |
| 丙級汽車修護技術士證 | 技術士技能檢定(勞動部) | 入門級技能資格 | 不符合(須乙級以上) |
核發依據
- 汽車修護技工執照
- 公路法第61條之1第四項授權辦法
- 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
- 技術士技能檢定(勞動部)
- 丙級汽車修護技術士證
- 技術士技能檢定(勞動部)
資格性質
- 汽車修護技工執照
- 執業許可
- 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
- 技能檢定資格(乙級、甲級)
- 丙級汽車修護技術士證
- 入門級技能資格
是否符合本條門檻
- 汽車修護技工執照
- 符合
- 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
- 符合
- 丙級汽車修護技術士證
- 不符合(須乙級以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版
(0910118 增訂)
汽車檢驗及汽車駕駛考驗,應由檢定合格並領有證照之人員為之。 前項汽車檢驗及汽車駕駛考驗人員之檢定方式、類別、資格、科目、訓練、考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修護汽車,應由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之人員為之。 前項汽車修護技工與汽車修護技術士之檢定方式、類別、資格、科目、訓練、考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將汽車檢驗及汽車駕駛考驗,應由檢定合格並有證照之人員擔任之規定,明定於第一項。 三、有關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等事項,及有關汽車修護技工檢定或考驗及管理等事項之相關辦法訂定內容,明定於第二項及第四項,俾使授權訂定相關辦法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 四、為期明確,修護汽車,應由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之人員擔任之規定,明定於第三項。
(1121121 修正)
汽車檢驗及汽車駕駛考驗,應由檢定合格並領有證照之人員為之。 前項汽車檢驗及汽車駕駛考驗人員之檢定方式、類別、資格、科目、訓練、考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修護汽車,應由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之人員為之。 前項汽車修護技工之檢定方式、類別、資格、科目、訓練、考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照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 核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將汽車檢驗及汽車駕駛考驗,應由檢定合格並有證照之人員擔任之規定,明定於第一項。 三、有關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等事項,及有關汽車修護技工檢定或考驗及管理等事項之相關辦法訂定內容,明定於第二項及第四項,俾使授權訂定相關辦法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 四、為期明確,修護汽車,應由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之人員擔任之規定,明定於第三項。
照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