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61-1 條
- 1.汽車檢驗及汽車駕駛考驗,應由檢定合格並領有證照之人員為之。
- 2.前項汽車檢驗及汽車駕駛考驗人員之檢定方式、類別、資格、科目、訓練、考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 3.修護汽車,應由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之人員為之。
- 4.前項汽車修護技工之檢定方式、類別、資格、科目、訓練、考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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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61條之1規定,汽車檢驗、駕駛考驗須由檢定合格領證人員執行,修車須由領有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為之。
Q · 修我車的師傅一定要有證照嗎?
依公路法第61條之1第三項,修護汽車應由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之人員為之;同條第一項另規定汽車檢驗及駕駛考驗須由檢定合格並領證照之人員執行。這不是建議而是強制規定。一旦由無照人員施作導致瑕疵或事故,業者將失去責任抗辯空間,並可能遭主管機關裁罰。
白話解讀
你把車交給保養廠,師傅滿手油污、技術看起來很熟,你從沒想過要問他「你有證照嗎」。這條法律告訴你一件多數車主忽略的事:幫你做車輛檢驗、考你駕照、修你引擎的人,法律上都必須是領有專業證照的人。檢驗員、考驗員要經交通部檢定合格,修車師傅要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這不是建議,是強制。為什麼這跟你有關?因為一旦修車出問題、檢驗放水導致事故,「這個人到底有沒有資格碰我的車」會直接影響責任歸屬和你的求償籌碼。你以為的「老師傅最厲害」,在法律和保險的世界裡,遠不如一張證照來得硬。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61條之1為車輛檢修人員的資格管理規範,要求汽車檢驗員、駕駛考驗員須經交通部檢定合格並領有證照,修護汽車人員須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並授權交通部訂定檢定、訓練、考核與監督管理辦法,將行車安全風險前移到執業資格審查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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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修車師傅一定要有證照嗎?▾
修護汽車依法須由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的人員執行,無照施作會讓業者失去責任抗辯空間。
Q2汽車修護技工執照和技術士證差在哪?▾
技工執照是早期的執業許可,技術士證是技能檢定資格且分丙乙甲三級,本條要求乙級以上才符合修護汽車的法定門檻。
Q3怎麼確認幫我修車或驗車的人有合法證照?▾
可要求店家出示技工執照或技術士證影本,驗車則可向公路監理機關查詢檢驗員資格,被拒絕本身就是線索。
Q4無照修車出事,我能怎麼主張?▾
保留維修單據與車況證據,向監理機關檢舉,並依民法侵權或契約瑕疵向店家求償,無照施作是談判的有力槓桿。
Q5我想當修車師傅一定要考證照嗎?▾
要合法獨立執業修護汽車,須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丙級不符合本條門檻。
Q6驗車員是公務員嗎?▾
檢驗員與考驗員須經交通部檢定合格並受其監督管理,是被授權行使把關職權的角色,其「合格」二字決定車輛能否合法上路。
Q7路邊無招牌修車行合法嗎?▾
若由未領照人員施作即違反本條第三項,業者可能遭主管機關裁罰,出事時車主的求償空間也與合法廠不同。
Q8無照修車衍生的賠償有時效嗎?▾
本條為資格管理規定無特定時效;因無照施作造成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為知悉起2年、行為時起10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核發依據 | 資格性質 | 是否符合本條門檻 |
|---|---|---|---|
| 汽車修護技工執照 | 公路法第61條之1第四項授權辦法 | 執業許可 | 符合 |
| 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 | 技術士技能檢定(勞動部) | 技能檢定資格(乙級、甲級) | 符合 |
| 丙級汽車修護技術士證 | 技術士技能檢定(勞動部) | 入門級技能資格 | 不符合(須乙級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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