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6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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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61條之1規定,汽車檢驗、駕駛考驗須由檢定合格領證人員執行,修車須由領有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為之。
Q · 修我車的師傅一定要有證照嗎?
要。修護汽車須領有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技術士證
依公路法第61條之1第三項,修護汽車應由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之人員為之;同條第一項另規定汽車檢驗及駕駛考驗須由檢定合格並領證照之人員執行。這不是建議而是強制規定。一旦由無照人員施作導致瑕疵或事故,業者將失去責任抗辯空間,並可能遭主管機關裁罰。
深度解讀
你把車交給保養廠,師傅滿手油污、技術看起來很熟,你從沒想過要問他「你有證照嗎」。這條法律告訴你一件多數車主忽略的事:幫你做車輛檢驗、考你駕照、修你引擎的人,法律上都必須是領有專業證照的人。檢驗員、考驗員要經交通部檢定合格,修車師傅要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這不是建議,是強制。為什麼這跟你有關?因為一旦修車出問題、檢驗放水導致事故,「這個人到底有沒有資格碰我的車」會直接影響責任歸屬和你的求償籌碼。你以為的「老師傅最厲害」,在法律和保險的世界裡,遠不如一張證照來得硬。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核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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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