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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61 條

  1. 1.汽車及電車之登記、檢驗、發照、駕駛人及技工之登記、考驗發照,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一辦理,並得委託相關法人、團體辦理。
  2. 2.前項委託法人、團體,除第六十三條另有規定外,其委託事項、委託對象資格、人員、設備基準、申請准程序、委託合約應載事項、收費基準、管理、監督及停止或終止委託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3. 3.軍用汽車,除國軍編制內之車輛,由國防部另定辦法外,餘均應依前二項汽車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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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61 條規定車輛與駕駛人的登記、檢驗、考驗、發照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一辦理,並得委託合格法人、團體執行。

Q · 幫我驗車、辦駕照的窗口一定是政府機關嗎?

依公路法第 61 條第一項,汽車與駕駛人的登記、檢驗、考驗、發照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一辦理,「並得委託相關法人、團體辦理」。所以你面對的驗車廠或代辦窗口可能是受託機構,它在委託範圍內執行的是法定業務,效力等同政府辦理,並受交通部依第二項所訂委託辦法的資格與監督拘束。

白話解讀

你考駕照、驗車、領牌的那個窗口,背後的法律總開關就是這條。它把汽車和電車的登記、檢驗、發照,還有駕駛人、技工的登記與考驗發照,統統交給「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一辦理,確保全國一套標準,而不是各縣市各玩各的。但這條真正有意思的地方在第一項後段:這些業務「得委託相關法人、團體辦理」。也就是說,你去考駕照、驗車的地方,未必是政府機關本身,可能是政府依法委託的法人或團體在代辦。委託什麼、找誰、收多少費、怎麼監督、什麼情況終止委託,第二項授權交通部另定辦法規範。第三項則處理軍用汽車:除了國軍編制內車輛由國防部另定辦法,其餘軍車也要回到一般汽車的規定來辦。這條本身不直接給你某個權利義務,它是整個車輛與駕駛管理體系「由誰來辦、能不能外包」的組織與授權基礎。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61 條為車輛與駕駛管理的組織授權條文,規定汽車、電車及駕駛人、技工的登記、檢驗、考驗、發照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一辦理以維持全國一致標準,並授權得委託合格法人、團體執行,受託事項與監督機制由交通部另定辦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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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驗車的人不是公務員,他的判定算數嗎?

算數,受託機構在委託範圍內的認定屬法定業務

Q2為什麼全國駕照標準一樣?

本條定為中央統一辦理,地方不能各立標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道路運送車両法(車両登録・検査の委託,功能對應非條文等同)
🇰🇷 韓國자동차관리법(자동차 등록·검사 위탁,功能對應)
🇨🇳 中國機動車登記規定 / 道路交通安全法(功能對應)
🇩🇪 德國Fahrzeug-Zulassungsverordnung (FZV) / StVZO(車輛登記檢驗,功能對應)
🇫🇷 法國Code de la route(contrôle technique 委外,功能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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