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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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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6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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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及電車之登記、檢驗、發照、駕駛人及技工之登記、考驗發照,由中央公路
主管機關
統一辦理,並得委託相關
法人
、團體辦理。
前項委託法人、團體,除
第六十三條
另有規定外,其委託事項、委託對象資格、人員、設備基準、申請
核
准程序、委託合約應載事項、收費基準、管理、監督及停止或終止委託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軍用汽車,除國軍編制內之車輛,由國防部另定辦法外,餘均應依前二項汽車之規定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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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公路修建與養護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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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路運輸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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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安全管理 §58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獎勵與處罰 §6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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