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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6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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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路主管機關為修建或維護公路及其設施安全,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有關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識,進入公、私有土地內,實施必要之巡查或檢測,其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但進入國防設施用地,應經該國防設施用地主管機關同意。
  2. 2.前項巡查、檢測,必須使用公、私有土地設置設施或進入設有圍障之土地時,應於七日前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其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並會同當地村、里長或警察到場。但情況緊急,遲延即有發生重大公共危險之虞者,得先行進入或使用後再補行通知。
  3. 3.前二項公、私有土地因進入或使用而遭受損失者,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60條之1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得進入公私有土地巡查檢測公路設施,進入設有圍障土地須七日前雙掛號通知並會同村里長或警察到場。

Q · 公路單位要進我圍起來的地檢測,我可以拒絕嗎?

原則不能拒絕,但須七日前雙掛號通知並會同村里長或警察

依公路法第60條之1,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設施安全得進入公、私有土地巡查檢測,你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但若進入設有圍障的土地或要設置設施,公路單位必須在七日前以雙掛號寄送通知,並會同當地村里長或警察到場;缺少這些程序,你有立場質疑進入是否合法。因進入或使用造成的損失,可依第三項請求相當之補償。

深度解讀

有一天有人拿著證件站在你田裡、你地上,說要進來巡查、檢測公路設施,你能不能趕他走?這條告訴你:原則上不能。為了修建或維護公路及其設施安全,公路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件或顯示識別標識,進入公、私有土地實施巡查、檢測,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聽起來很強勢,但這條同時把程序鎖也交到你手上:如果他們要進入你「設有圍障」的土地、或要在你的地上設置設施,必須在七日前用雙掛號寄送通知書給你,而且要會同當地村里長或警察到場,不能一個人說進就進。唯一例外是情況緊急、遲延會有重大公共危險時,可以先進去再補通知。最後還有一道保障:因為他們進入或使用,害你受了損失,應該給你「相當之補償」。看懂這條,你就知道公權力進你的地有界線、有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攜帶名詞
  • 占有人名詞
  • 送達名詞
  • 之虞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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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60-1 條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修建或維護公路及其設施安全,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有關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6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60-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