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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6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路主管機關為修建或維護公路及其設施安全,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有關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識,進入公、私有土地內,實施必要之巡查或檢測,其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但進入國防設施用地,應經該國防設施用地主管機關同意。
  2. 前項巡查、檢測,必須使用公、私有土地設置設施或進入設有圍障之土地時,應於七日前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其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並會同當地村、里長或警察到場。但情況緊急,遲延即有發生重大公共危險之虞者,得先行進入或使用後再補行通知。
  3. 前二項公、私有土地因進入或使用而遭受損失者,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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