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6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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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60條之1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得進入公私有土地巡查檢測公路設施,進入設有圍障土地須七日前雙掛號通知並會同村里長或警察到場。
Q · 公路單位要進我圍起來的地檢測,我可以拒絕嗎?
原則不能拒絕,但須七日前雙掛號通知並會同村里長或警察
依公路法第60條之1,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設施安全得進入公、私有土地巡查檢測,你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但若進入設有圍障的土地或要設置設施,公路單位必須在七日前以雙掛號寄送通知,並會同當地村里長或警察到場;缺少這些程序,你有立場質疑進入是否合法。因進入或使用造成的損失,可依第三項請求相當之補償。
深度解讀
有一天有人拿著證件站在你田裡、你地上,說要進來巡查、檢測公路設施,你能不能趕他走?這條告訴你:原則上不能。為了修建或維護公路及其設施安全,公路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件或顯示識別標識,進入公、私有土地實施巡查、檢測,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聽起來很強勢,但這條同時把程序鎖也交到你手上:如果他們要進入你「設有圍障」的土地、或要在你的地上設置設施,必須在七日前用雙掛號寄送通知書給你,而且要會同當地村里長或警察到場,不能一個人說進就進。唯一例外是情況緊急、遲延會有重大公共危險時,可以先進去再補通知。最後還有一道保障:因為他們進入或使用,害你受了損失,應該給你「相當之補償」。看懂這條,你就知道公權力進你的地有界線、有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攜帶名詞
- 占有人名詞
- 送達名詞
- 之虞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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