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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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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路主管機關為修建或維護公路及其設施安全,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有關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識,進入公、私有土地內,實施必要之巡查或檢測,其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但進入國防設施用地,應經該國防設施用地主管機關同意。
  2. 2.前項巡查、檢測,必須使用公、私有土地設置設施或進入設有圍障之土地時,應於七日前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其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並會同當地村、里長或警察到場。但情況緊急,遲延即有發生重大公共危險之虞者,得先行進入或使用後再補行通知。
  3. 3.前二項公、私有土地因進入或使用而遭受損失者,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60條之1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得進入公私有土地巡查檢測公路設施,進入設有圍障土地須七日前雙掛號通知並會同村里長或警察到場。

Q · 公路單位要進我圍起來的地檢測,我可以拒絕嗎?

原則不能拒絕,但須七日前雙掛號通知並會同村里長或警察

依公路法第60條之1,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設施安全得進入公、私有土地巡查檢測,你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但若進入設有圍障的土地或要設置設施,公路單位必須在七日前以雙掛號寄送通知,並會同當地村里長或警察到場;缺少這些程序,你有立場質疑進入是否合法。因進入或使用造成的損失,可依第三項請求相當之補償。

白話解讀

有一天有人拿著證件站在你田裡、你地上,說要進來巡查、檢測公路設施,你能不能趕他走?這條告訴你:原則上不能。為了修建或維護公路及其設施安全,公路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件或顯示識別標識,進入公、私有土地實施巡查、檢測,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聽起來很強勢,但這條同時把程序鎖也交到你手上:如果他們要進入你「設有圍障」的土地、或要在你的地上設置設施,必須在七日前用雙掛號寄送通知書給你,而且要會同當地村里長或警察到場,不能一個人說進就進。唯一例外是情況緊急、遲延會有重大公共危險時,可以先進去再補通知。最後還有一道保障:因為他們進入或使用,害你受了損失,應該給你「相當之補償」。看懂這條,你就知道公權力進你的地有界線、有程序、有補償。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60條之1為公路維護的進入土地授權規範,賦予公路主管機關為修建或維護公路及其設施安全,得派員攜證進入公、私有土地實施巡查、檢測之公權力;同時課予進入設有圍障土地或設置設施時的事前通知、會同見證程序,並對因此所生損失設有相當補償機制,構成公權力進入私地的授權與程序保障雙重結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路單位說要進我用圍籬圍起來的地檢測,我可以拒絕嗎?

原則上不能拒絕、規避或妨礙,但你可以要求他們照程序來。依本條,進入設有圍障的土地,公路單位必須在七日前用雙掛號寄通知給你,並會同當地村里長或警察到場,缺了這些程序你有立場質疑。內行人提示:與其硬擋反而惹上妨害公務,不如先確認證件和通知,把程序瑕疵記錄下來,這比當場吵架更能保護你。

Q2他們檢測時把我的作物或設施弄壞了,能要賠嗎?

能。本條第三項明文規定,公、私有土地因進入或使用而遭受損失者,主管機關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所以作物被壓壞、設施被破壞,你可以請求補償。內行人提示:補償談判最怕各說各話,進入前後先把土地、作物、設施的狀態拍照存證,有了前後對照的影像,你主張的損失才站得住腳。

Q3什麼情況公路單位可以不先通知就進來?

情況緊急、遲延即有發生重大公共危險之虞時,公路單位得先行進入或使用後再補行通知。其餘進入設有圍障土地或設置設施的情形,仍須七日前雙掛號通知並會同村里長或警察到場。

Q4公路法第60條之1是什麼?

它授權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設施安全得進入公私有土地巡查檢測,並設有事前通知、會同見證與損失補償的程序保障。

Q5什麼叫設有圍障之土地?

指以圍籬、圍牆等設施圍起、表明私人管領範圍的土地,進入這類土地須踐行七日前通知與會同程序。

Q6相當之補償是什麼意思?

指相應於因進入或使用土地所生實際損失的填補,如作物、設施毀損,由主管機關給予補償。

Q7巡查檢測權跟徵收差在哪?

巡查檢測是暫時進入使用、事後補償損失;徵收是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程序與補償依土地徵收條例另有規定。

Q8公路單位要進我的地,我該怎麼應對?

先要求出示證件或識別標識→確認有無七日前雙掛號通知與會同村里長或警察→進入前後拍照存證→受損依第三項請求補償。

Q9進入土地的補償金額怎麼算?

以因進入或使用所生的實際損失為基礎,如作物市值、設施修復費,建議檢具前後對照影像與單據佐證主張。

Q10申請補償要準備什麼?

進入前後土地、作物、設施原狀的照片,損失清單與單據,並向公路主管機關提出補償請求。

Q11程序不合法時怎麼救濟?

當場記錄程序瑕疵並要求補正,對進入程序或補償金額有爭執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

Q12一般進入 vs 進入圍障土地程序差在哪?

一般巡查檢測原則不須七日前通知;進入設有圍障土地或設置設施,須七日前雙掛號通知並會同村里長或警察到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事前通知會同見證得否拒絕補償
一般公私有土地巡查檢測原則不須七日前通知不須會同村里長或警察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受損者得請求相當補償
進入設有圍障土地或設置設施須七日前雙掛號送達通知須會同當地村里長或警察到場程序齊備時不得拒絕受損者得請求相當補償
情況緊急有重大公共危險之虞得先行進入、事後補通知得先行進入不得拒絕受損者得請求相當補償
進入國防設施用地應經國防設施用地主管機關同意依國防設施主管機關規定未經同意不得進入受損者得請求相當補償

事前通知

一般公私有土地巡查檢測
原則不須七日前通知
進入設有圍障土地或設置設施
須七日前雙掛號送達通知
情況緊急有重大公共危險之虞
得先行進入、事後補通知
進入國防設施用地
應經國防設施用地主管機關同意

會同見證

一般公私有土地巡查檢測
不須會同村里長或警察
進入設有圍障土地或設置設施
須會同當地村里長或警察到場
情況緊急有重大公共危險之虞
得先行進入
進入國防設施用地
依國防設施主管機關規定

得否拒絕

一般公私有土地巡查檢測
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進入設有圍障土地或設置設施
程序齊備時不得拒絕
情況緊急有重大公共危險之虞
不得拒絕
進入國防設施用地
未經同意不得進入

補償

一般公私有土地巡查檢測
受損者得請求相當補償
進入設有圍障土地或設置設施
受損者得請求相當補償
情況緊急有重大公共危險之虞
受損者得請求相當補償
進入國防設施用地
受損者得請求相當補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道路法(昭和27年法律第180号)に基づく土地立入・損失補償規定(統制関係:要逐条確認)
韓國도로법상 토지 출입 및 손실보상 관련 규정(정확한 조문 확인 필요)
中國《公路法》及相关行政法规中的进入土地与损失补偿规定(具体条文待核实)
德國Bundesfernstraßengesetz (FStrG) – Betretungs- und Entschädigungsregelungen für Straßenbaubehörden(Artikel noch zu verifizieren)
法國Code de la voirie routière – droit d'accès des autorités et indemnisation des dommages(article à vérifie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1020618 增訂)

公路主管機關為修建或維護公路及其設施安全,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有關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識,進入公、私有土地內,實施必要之巡查或檢測,其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但進入國防設施用地,應經該國防設施用地主管機關同意。   前項巡查、檢測,必須使用公、私有土地設置設施或進入設有圍障之土地時,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其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並會同當地村、里長或警察到場。但情況緊急,遲延即有發生重大公共危險之虞者,得先行進入或使用後再補行通知。   前二項公、私有土地因進入或使用而遭受損失者,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修建或維護公路及其設施之完整,保障用路人之行車安全,公路主管機關應對所管理之公路及公路設施辦理巡查及檢測。惟依現行法令規定,其勘查及檢測範圍係以公路路權界內為限,考量近年來氣候及環境劇烈變遷,致影響公路邊坡之穩定,為儘早發現潛在之危害,對公路路權以外之鄰近地區亦有進入強化勘查或檢測之必要,故參考地質法第十五條、國土測繪法第九條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增訂本條。

(1141202 修正)

公路主管機關為修建或維護公路及其設施安全,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有關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識,進入公、私有土地內,實施必要之巡查或檢測,其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但進入國防設施用地,應經該國防設施用地主管機關同意。   前項巡查、檢測,必須使用公、私有土地設置設施或進入設有圍障之土地時,應於七日前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其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並會同當地村、里長或警察到場。但情況緊急,遲延即有發生重大公共危險之虞者,得先行進入或使用後再補行通知。   前二項公、私有土地因進入或使用而遭受損失者,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立法理由為維護土地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權益,參照《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修建或維護公路及其設施安全,得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內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俾健全土地所有人之權益。

  • 主管機關名詞
  • 攜帶名詞
  • 占有人名詞
  • 送達名詞
  • 之虞名詞
(1020618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修建或維護公路及其設施之完整,保障用路人之行車安全,公路主管機關應對所管理之公路及公路設施辦理巡查及檢測。惟依現行法令規定,其勘查及檢測範圍係以公路路權界內為限,考量近年來氣候及環境劇烈變遷,致影響公路邊坡之穩定,為儘早發現潛在之危害,對公路路權以外之鄰近地區亦有進入強化勘查或檢測之必要,故參考地質法第十五條、國土測繪法第九條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增訂本條。

(1141202 修正)

為維護土地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權益,參照《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修建或維護公路及其設施安全,得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內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俾健全土地所有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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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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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60-1 條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修建或維護公路及其設施安全,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有關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6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60-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