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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6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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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設施之完整及交通安全,對超過公路設計容許尺寸、載重或易於損壞公路之車輛,得限制或禁止其通行。
  2. 2.公路主管機關於公路發生災害或修護期間,得公告限制或禁止車輛通行該路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60 條讓公路主管機關對超限車輛及災害路段,得限制或禁止車輛通行,以維護公路設施與交通安全。

Q · 我的車有牌有照,公路單位憑什麼禁止我通行?

憑公路法第 60 條,超限車輛可被限制或禁止通行

依公路法第 60 條,領牌取得的是一般通行資格,不是對任何路段、任何載重都無條件通行的權利。第一項讓公路主管機關對超過設計容許尺寸、載重或易損壞公路的車輛限制或禁止通行;第二項讓公路單位在災害或修護期間公告封閉路段。超限或超大件運輸應事前申請特別通行許可或合法改道,比被攔下後現場交涉省下大量成本。

深度解讀

如果你開的是貨車、聯結車、或載運重物的車輛,這條直接架在你頭上。它給公路主管機關一個明確權力:對超過公路設計容許尺寸、載重,或容易把路面、橋梁搞壞的車輛,可以「限制或禁止」它通行。換句話說,路不是你繳了規費、領了牌照就想怎麼走就怎麼走,超限的車,公路單位有權把你擋下來或要求改道。第二項則是另一種情境:當公路因天災坍方、或正在修護施工,公路單位可以公告「限制或禁止」該路段通行,這時候你硬闖不只是違規,還可能害己害人。這條看起來是管車的,但它真正保護的是那座你每天經過、承載不起無限重量的橋和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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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60 條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設施之完整及交通安全,對超過公路設計容許尺寸、載重或易於損壞公路之車輛,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6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