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59 條
- 1.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路基、行車安全及沿途景觀,得會同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公路兩側勘定範圍,公告禁止或限制公、私有廣告物及其他建築物之設置或建築,不受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之限制。
- 2.前項公告管制前原有之廣告物與其他建築物及障礙物有礙路基、行車安全或觀瞻者,得商請當地建築主管機關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但其為合法者,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 3.前二項禁建、限建範圍、劃設程序、管理及補償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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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59 條授權公路主管機關於公路兩側公告禁建限建,不受土地使用管制限制;合法既有設施被拆給相當補償,違法者不補償。
Q · 公路旁的地建照合法,公路單位卻說禁建,能擋得掉嗎?
依公路法第 59 條第一項,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路基、行車安全及景觀,得於公路兩側勘定範圍公告禁建限建,且明文「不受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之限制」。意即就算都市計畫准你蓋、准你立牌,公路單位仍可說不。你能爭的不是「都市計畫許可」本身,而是劃設範圍與程序是否合法、以及若屬合法既有設施被拆,依第二項是否拿到「相當之補償」。
白話解讀
公路旁那塊看起來自由的土地,其實被一條你看不見的線綁住。本條給了公路主管機關一個很硬的權力:為了路基穩固、行車安全和沿途景觀,它可以會同地方政府在公路兩側劃一條範圍,公告「禁建、限建」,而且這條線「不受一般土地使用管制法令的限制」,也就是說,就算都市計畫允許你在那塊地蓋東西、立廣告,公路單位照樣能說不。更狠的是第二項:公告之前你早就立好的廣告招牌、建物,只要被認定有礙路基、行車安全或觀瞻,可以被限期改修甚至強制拆除。唯一的安慰是,如果你那座招牌或建物是「合法」的,拆了要給你「相當之補償」;違法的就拆得乾乾淨淨還沒得賠。買公路旁的地、想靠廣告收租前,這條決定了你能不能、要付出什麼代價。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59 條為公路兩側土地使用的特別管制規範,授權公路主管機關會同地方政府於公路兩側勘定範圍、公告禁建限建,並排除一般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適用;對公告前原有且有礙路基、行車安全或觀瞻之設施,得限期改修或強制拆除,合法者給予相當補償,違法者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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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路法第 59 條在規範什麼?▾
授權公路主管機關於公路兩側勘定範圍、公告禁建限建,且不受土地使用管制法令限制。
Q2公路兩側禁建限建是誰公告的?▾
公路主管機關會同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勘定範圍後公告。
Q3公路旁招牌被要求拆除有補償嗎?▾
看設施是否合法。合法者依第二項給相當補償,違法者不予補償。
Q4公路禁建限建能用都市計畫許可對抗嗎?▾
不能,本條明文不受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限制,凌駕一般都市計畫許可。
Q5禁建限建範圍的辦法由誰訂?▾
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禁建、限建範圍、劃設程序、管理及補償辦法。
Q6對拆除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可於處分書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再循行政訴訟救濟。
Q7違法招牌被強制拆除為什麼沒補償?▾
補償門票僅發給合法既有設施,違法設置者本條不給補償。
Q8買公路旁土地前要查什麼?▾
先查該地是否已被公告劃入公路禁建限建範圍,此限制常不在都市計畫圖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legal | illegal |
|---|---|---|
| 設施合法性 | 依法取得設置許可 | 未經許可擅自設置 |
| 被限期改修或拆除 | 可能被要求,但有程序保障 | 得直接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 |
| 補償請求權 | 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 不予補償 |
| 談判籌碼 | 可就補償金額協商、救濟 | 幾無籌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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