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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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之安全及暢通,應於必要地點設置標誌、標線、號誌、護欄及行車分隔設施等交通安全工程設施,並得視實際需要劃設車輛專用道。
- 2.公路主管機關得依自行車與行人之需求,於既有路面內或另以替代道路方式,設置可供自行車及行人安全通行之專用道。
- 3.公路修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一定範圍內,設置無障礙人行道、行人徒步區或交通寧靜區,設有騎樓者亦同: 一、經市區道路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 二、經醫療院所、學校、機關、鐵路場站、捷運場站或航空站。 三、其他適當地點、人口密集處,以及主管機關指定處所之路段。
- 4.依前項第一款設置者,其人行道設置標準應準用市區道路條例相關標準。
- 5.第三項之實施處所與實施範圍,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定之。
- 6.為保障公路交通安全,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應建立公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並會同中央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市區道路相關檢核。
- 7.公路之修建應符合公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並應通過公路安全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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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58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在必要地點設置護欄、標誌、號誌等安全設施,並於醫院學校旁設無障礙人行道,該設而未設致人受害可主張國家賠償。
Q · 路上沒護欄害我摔車受傷,能向政府求償嗎?
能,依公路法58條主張設施欠缺走國賠
依公路法第58條,公路主管機關「應」在必要地點設置護欄、標誌、號誌等安全設施。若該設而未設,導致用路人受傷,即可能構成國家賠償法第3條的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向管理機關請求國家賠償。實務上須先拍照保全「該有而沒有」的設施證據、報案就醫,並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協議,協議不成才提國賠訴訟。
深度解讀
馬路上每一道分隔線、每一根護欄、每一個紅綠燈,都不是公路單位「做好心」幫你裝的,而是這條文白紙黑字命令它「應」設置的法定義務。差別在哪?當某個該設護欄的危險彎道沒有護欄、某個視線死角該有號誌卻沒有,而你在那裡出了事,這條文就從一條看不懂的工程規定,變成你向國家求償的依據(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國家賠償法第3條讓你能告國賠)。第二項到第六項更把保護對象擴大到行人、自行車、輪椅族:醫院、學校、捷運站、人口密集處旁的公路改建,「應」設無障礙人行道、行人徒步區。最後兩項還要求公路修建必須通過「公路安全檢核」。一句話:你以為理所當然的道路安全,其實是政府被法律押著要交的作業,沒交,你有話可說。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6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人行道名詞
- 適名詞
- 準用名詞
- 市區道路條例法規
- 核名詞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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