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58 條
- 1.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之安全及暢通,應於必要地點設置標誌、標線、號誌、護欄及行車分隔設施等交通安全工程設施,並得視實際需要劃設車輛專用道。
- 2.公路主管機關得依自行車與行人之需求,於既有路面內或另以替代道路方式,設置可供自行車及行人安全通行之專用道。
- 3.公路修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一定範圍內,設置無障礙人行道、行人徒步區或交通寧靜區,設有騎樓者亦同: 一、經市區道路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 二、經醫療院所、學校、機關、鐵路場站、捷運場站或航空站。 三、其他適當地點、人口密集處,以及主管機關指定處所之路段。
- 4.依前項第一款設置者,其人行道設置標準應準用市區道路條例相關標準。
- 5.第三項之實施處所與實施範圍,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定之。
- 6.為保障公路交通安全,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應建立公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並會同中央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市區道路相關檢核。
- 7.公路之修建應符合公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並應通過公路安全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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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58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在必要地點設置護欄、標誌、號誌等安全設施,並於醫院學校旁設無障礙人行道,該設而未設致人受害可主張國家賠償。
Q · 路上沒護欄害我摔車受傷,能向政府求償嗎?
依公路法第58條,公路主管機關「應」在必要地點設置護欄、標誌、號誌等安全設施。若該設而未設,導致用路人受傷,即可能構成國家賠償法第3條的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向管理機關請求國家賠償。實務上須先拍照保全「該有而沒有」的設施證據、報案就醫,並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協議,協議不成才提國賠訴訟。
白話解讀
馬路上每一道分隔線、每一根護欄、每一個紅綠燈,都不是公路單位「做好心」幫你裝的,而是這條文白紙黑字命令它「應」設置的法定義務。差別在哪?當某個該設護欄的危險彎道沒有護欄、某個視線死角該有號誌卻沒有,而你在那裡出了事,這條文就從一條看不懂的工程規定,變成你向國家求償的依據(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國家賠償法第3條讓你能告國賠)。第二項到第六項更把保護對象擴大到行人、自行車、輪椅族:醫院、學校、捷運站、人口密集處旁的公路改建,「應」設無障礙人行道、行人徒步區。最後兩項還要求公路修建必須通過「公路安全檢核」。一句話:你以為理所當然的道路安全,其實是政府被法律押著要交的作業,沒交,你有話可說。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58條為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置義務規範,要求公路主管機關於必要地點設置標誌、標線、號誌、護欄與行車分隔設施,並於醫療院所、學校、車站等地點的公路修建設置無障礙人行道、行人徒步區或交通寧靜區,且新建改建須通過公路安全檢核,構成道路設施欠缺時國家賠償的義務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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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路法第58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公路主管機關「應」於必要地點設置標誌、標線、號誌、護欄、行車分隔等交通安全設施,並於醫院、學校、車站旁的公路設無障礙人行道,且修建須通過公路安全檢核。
Q2道路沒護欄害我出事可以告國賠嗎?▾
可以爭取。本條的「應設」義務若未履行而致害,構成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先拍照保全證據、報案,再書面向管理機關請求協議。
Q3什麼叫公路安全檢核?▾
本條後段要求公路修建須符合公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並通過安全檢核,是新建改建道路的事前把關機制,設計漏掉應有安全設施理論上過不了這關。
Q4醫院旁人行道輪椅過不去能要求改善嗎?▾
可以。本條第三項明文經醫療院所、學校、車站等地點的公路修建「應」設無障礙人行道,設有騎樓者亦同,屬法定義務而非福利。
Q5國賠要在多久內提出?▾
依國家賠償法第8條,自知有損害時起2年、自損害發生時起5年內行使,且須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協議。
Q6我自己也有過失,還能求國賠嗎?▾
可以主張過失相抵。即使駕駛人有部分過失,若路段設施欠缺,可主張責任分攤以降低自身過失比例。
Q7向公路單位陳情增設設施有用嗎?▾
引用本條「必要地點應設」與「公路安全檢核」較有力,等於指出這是法定義務而非主管機關的恩惠。
Q8公路法58條跟一般民法侵權求償差在哪?▾
本條接國家賠償法第3條,對象是國家就公共設施欠缺負責(採無過失主義);民法侵權則是對加害私人求償,舉證與被告對象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tate_compensation | civil_tort | compulsory_insurance |
|---|---|---|---|
| 求償依據 | 公路法58條 + 國家賠償法第3條 | 民法第184條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
| 對象 | 公路管理機關(國家) | 加害的私人 | 保險公司 |
| 歸責原則 | 設施欠缺採無過失主義 | 原則須證明故意或過失 | 無過失,限人身傷亡 |
| 前置程序 | 須先書面請求協議 | 可直接起訴 | 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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