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58 條
- 1.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之安全及暢通,應於必要地點設置標誌、標線、號誌、護欄及行車分隔設施等交通安全工程設施,並得視實際需要劃設車輛專用道。
- 2.公路主管機關得依自行車與行人之需求,於既有路面內或另以替代道路方式,設置可供自行車及行人安全通行之專用道。
- 3.公路修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一定範圍內,設置無障礙人行道、行人徒步區或交通寧靜區,設有騎樓者亦同: 一、經市區道路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 二、經醫療院所、學校、機關、鐵路場站、捷運場站或航空站。 三、其他適當地點、人口密集處,以及主管機關指定處所之路段。
- 4.依前項第一款設置者,其人行道設置標準應準用市區道路條例相關標準。
- 5.第三項之實施處所與實施範圍,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定之。
- 6.為保障公路交通安全,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應建立公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並會同中央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市區道路相關檢核。
- 7.公路之修建應符合公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並應通過公路安全檢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58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在必要地點設置護欄、標誌、號誌等安全設施,並於醫院學校旁設無障礙人行道,該設而未設致人受害可主張國家賠償。
Q · 路上沒護欄害我摔車受傷,能向政府求償嗎?
依公路法第58條,公路主管機關「應」在必要地點設置護欄、標誌、號誌等安全設施。若該設而未設,導致用路人受傷,即可能構成國家賠償法第3條的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向管理機關請求國家賠償。實務上須先拍照保全「該有而沒有」的設施證據、報案就醫,並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協議,協議不成才提國賠訴訟。
白話解讀
馬路上每一道分隔線、每一根護欄、每一個紅綠燈,都不是公路單位「做好心」幫你裝的,而是這條文白紙黑字命令它「應」設置的法定義務。差別在哪?當某個該設護欄的危險彎道沒有護欄、某個視線死角該有號誌卻沒有,而你在那裡出了事,這條文就從一條看不懂的工程規定,變成你向國家求償的依據(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國家賠償法第3條讓你能告國賠)。第二項到第六項更把保護對象擴大到行人、自行車、輪椅族:醫院、學校、捷運站、人口密集處旁的公路改建,「應」設無障礙人行道、行人徒步區。最後兩項還要求公路修建必須通過「公路安全檢核」。一句話:你以為理所當然的道路安全,其實是政府被法律押著要交的作業,沒交,你有話可說。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58條為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置義務規範,要求公路主管機關於必要地點設置標誌、標線、號誌、護欄與行車分隔設施,並於醫療院所、學校、車站等地點的公路修建設置無障礙人行道、行人徒步區或交通寧靜區,且新建改建須通過公路安全檢核,構成道路設施欠缺時國家賠償的義務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路上沒護欄害我摔車受傷,真的能告國家嗎?▾
可以爭取。關鍵是證明該路段依公路法第58條「應」設護欄、標誌等設施卻欠缺,構成國家賠償法第3條的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先拍照存證、報案,再以書面向管理機關請求協議。國賠不是直接上法院,要先經過書面請求協議,機關30日內不協議或協議不成,才能起訴。
Q2醫院旁邊的人行道一堆障礙物,輪椅過不去,可以要求改善嗎?▾
可以。本條第三項明文:經過醫療院所、學校、車站等地點的公路修建「應」設無障礙人行道,設有騎樓者亦同。可向公路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陳情,並指明本條第三項列為應設項目,把它從福利變成法定義務。
Q3什麼叫『公路安全檢核』?跟我有關嗎?▾
這是本條後段的把關機制:公路修建必須符合公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並通過安全檢核才算數。新建或改建道路若設計漏掉該有的安全設施,理論上過不了這關。若你發現自家路段改建後反而更危險,可據此質疑工程是否通過檢核。
Q4公路法第58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公路主管機關「應」於必要地點設置標誌、號誌、護欄等交通安全設施,並於醫院學校旁設無障礙人行道,修建須通過公路安全檢核。
Q5什麼叫公路安全檢核?▾
本條後段要求公路修建須符合公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並通過之事前安全把關機制,設計漏掉應有安全設施理論上過不了這關。
Q6什麼是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
指公共設施欠缺通常應有的安全狀態,本條的護欄、號誌該設而未設即屬之,接國家賠償法第3條成立國賠。
Q7無障礙人行道是哪些地方一定要設?▾
經市區道路共用路段、醫療院所、學校、機關、鐵路/捷運/航空站,以及人口密集處等公路修建,設有騎樓者亦同。
Q8道路設施欠缺害我受傷怎麼求償?▾
拍照保全設施缺口證據 → 報案就醫 → 書面向管理機關請求協議 → 協議不成提國賠訴訟,以本條「應設」義務為核心論點。
Q9國賠賠償金額怎麼算?▾
實際損害(醫療費、修復費、薪資損失、看護費)+ 精神慰撫金,並可主張過失相抵調整比例。
Q10怎麼證明路段設施有欠缺?▾
現場照片、行車紀錄器、調閱該路段是否通過公路安全檢核、設施是否符合管理規範與目擊或鑑定資料。
Q11醫院旁人行道有障礙怎麼陳情?▾
向公路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陳情,指明本條第三項列為應設項目,並援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Q12公路法58條國賠 vs 民法184侵權差在哪?▾
國賠對象是國家、設施欠缺採無過失主義、須先請求協議;民法184對私人、原則須證明過失、可直接起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tate_compensation | civil_tort | compulsory_insurance |
|---|---|---|---|
| 求償依據 | 公路法58條 + 國家賠償法第3條 | 民法第184條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
| 對象 | 公路管理機關(國家) | 加害的私人 | 保險公司 |
| 歸責原則 | 設施欠缺採無過失主義 | 原則須證明故意或過失 | 無過失,限人身傷亡 |
| 前置程序 | 須先書面請求協議 | 可直接起訴 | 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