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63-1 條
- 1.電車或汽車、車身製造廠及電車或汽車進口商、進口人,對其已出售之電車或汽車,於有事實足認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應即召回改正。
- 2.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認為電車或汽車、車身製造廠及電車或汽車進口商、進口人提供之電車或汽車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經進行調查及確認後,應責令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將已出售之電車或汽車限期召回改正。
- 3.前二項電車或汽車之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監督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及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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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63 條之 1 規定車輛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製造廠與進口商應主動召回改正,怠於召回者主管機關得責令限期召回。
Q · 車廠召回我的車,我可以不去修嗎?
依公路法第 63 條之 1,召回的對象是被認定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的瑕疵,召回改正是製造廠或進口商的法定義務,車主就該安全項目通常免費。法律沒有強制車主一定要回廠,但若明知召回卻不處理,期間因該瑕疵肇事,責任與求償立場都會對你不利。建議盡速依通知回廠改正並保留紀錄。
白話解讀
新聞上偶爾會看到「某廠召回數萬輛車」,你以為那是車廠佛心或公關操作?其實背後有法律在逼。這條規定:電車或汽車的製造廠、進口商、進口人,只要有事實足以認定他們賣出去的車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就應該主動召回改正。注意是「之虞」,也就是有疑慮、有風險就要動,不是等真的出人命才處理。更硬的是第二項:就算車廠裝死不召回,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經過調查確認後,可以直接責令車廠限期召回改正。對你這個車主來說,這代表你的車如果被列入召回,車廠有法律義務免費幫你修好那個安全瑕疵,這不是售後服務的恩惠,是法律課予的責任。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63 條之 1 為車輛召回改正的核心規範,課予電車、汽車及車身製造廠與進口商在所售車輛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的主動召回義務,並賦予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於業者怠惰時責令限期召回的強制權,召回門檻採風險前移的「之虞」標準,不以事故實際發生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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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車廠召回我的車一定要回去修嗎?▾
法律未強制車主回廠,但召回項目是被認定有重大安全之虞的瑕疵,拖延風險由自己承擔,且通常免費,建議盡速處理。
Q2車輛召回改正要收費嗎?▾
針對被認定有重大行車安全之虞的召回項目,依本條由製造廠或進口商負責改正,車主不需負擔該安全改正費用。
Q3我覺得車有問題車廠卻說是個案怎麼辦?▾
可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提出具體事實申訴,由其調查,必要時責令車廠限期召回,不必等車廠自己承認。
Q4什麼情況車廠才需要召回?▾
只要有事實足認車輛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即應召回,採風險疑慮階段啟動,不以事故實際發生為要件。
Q5買二手車怎麼確認召回修好了?▾
查詢車型是否曾被召回,並向原廠或監理管道確認該車召回改正是否已完成,未完成等於帶著已知風險上路。
Q6車廠不召回會有什麼後果?▾
主管機關經調查確認後可責令限期召回,逾期或不從將依公路法相關罰則處分,成本與商譽損失更高。
Q7召回和產品保固有什麼不同?▾
保固是契約上的售後服務,召回是法律課予的安全改正義務,針對重大行車安全瑕疵,性質與強度都更高。
Q8車子因召回瑕疵出事可以求償嗎?▾
可依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向製造商或進口商請求損害賠償,召回義務與民事求償是兩條並行的保護路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highway_recall | cpa_recall |
|---|---|---|
| 規範依據 | 公路法第 63 條之 1 | 消費者保護法第 10 條 |
| 適用客體 | 電車、汽車及車身(限車輛) | 一般具危害性之商品或服務 |
| 啟動門檻 | 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 | 已知或可得而知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之虞 |
| 強制力 | 主管機關得責令限期召回 | 主管機關得命回收、銷毀或停止營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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