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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6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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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車或汽車、車身製造廠及電車或汽車進口商、進口人,對其已出售之電車或汽車,於有事實足認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應即召回改正。
  2. 2.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認為電車或汽車、車身製造廠及電車或汽車進口商、進口人提供之電車或汽車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經進行調查及確認後,應責令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將已出售之電車或汽車限期召回改正。
  3. 3.前二項電車或汽車之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監督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及有關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63 條之 1 規定車輛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製造廠與進口商應主動召回改正,怠於召回者主管機關得責令限期召回。

Q · 車廠召回我的車,我可以不去修嗎?

可以不去,但風險全留給你

依公路法第 63 條之 1,召回的對象是被認定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的瑕疵,召回改正是製造廠或進口商的法定義務,車主就該安全項目通常免費。法律沒有強制車主一定要回廠,但若明知召回卻不處理,期間因該瑕疵肇事,責任與求償立場都會對你不利。建議盡速依通知回廠改正並保留紀錄。

深度解讀

新聞上偶爾會看到「某廠召回數萬輛車」,你以為那是車廠佛心或公關操作?其實背後有法律在逼。這條規定:電車或汽車的製造廠、進口商、進口人,只要有事實足以認定他們賣出去的車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就應該主動召回改正。注意是「之虞」,也就是有疑慮、有風險就要動,不是等真的出人命才處理。更硬的是第二項:就算車廠裝死不召回,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經過調查確認後,可以直接責令車廠限期召回改正。對你這個車主來說,這代表你的車如果被列入召回,車廠有法律義務免費幫你修好那個安全瑕疵,這不是售後服務的恩惠,是法律課予的責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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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63-1 條規定:「電車或汽車、車身製造廠及電車或汽車進口商、進口人,對其已出售之電車或汽車,於有事實足認有重大危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6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6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