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6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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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63 條之 1 規定車輛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製造廠與進口商應主動召回改正,怠於召回者主管機關得責令限期召回。
Q · 車廠召回我的車,我可以不去修嗎?
可以不去,但風險全留給你
依公路法第 63 條之 1,召回的對象是被認定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的瑕疵,召回改正是製造廠或進口商的法定義務,車主就該安全項目通常免費。法律沒有強制車主一定要回廠,但若明知召回卻不處理,期間因該瑕疵肇事,責任與求償立場都會對你不利。建議盡速依通知回廠改正並保留紀錄。
白話解讀
新聞上偶爾會看到「某廠召回數萬輛車」,你以為那是車廠佛心或公關操作?其實背後有法律在逼。這條規定:電車或汽車的製造廠、進口商、進口人,只要有事實足以認定他們賣出去的車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就應該主動召回改正。注意是「之虞」,也就是有疑慮、有風險就要動,不是等真的出人命才處理。更硬的是第二項:就算車廠裝死不召回,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經過調查確認後,可以直接責令車廠限期召回改正。對你這個車主來說,這代表你的車如果被列入召回,車廠有法律義務免費幫你修好那個安全瑕疵,這不是售後服務的恩惠,是法律課予的責任。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63 條之 1 為車輛召回改正的核心規範,課予電車、汽車及車身製造廠與進口商在所售車輛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的主動召回義務,並賦予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於業者怠惰時責令限期召回的強制權,召回門檻採風險前移的「之虞」標準,不以事故實際發生為要件。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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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車廠召回我的車一定要回去修嗎?
法律未強制車主回廠,但召回項目是被認定有重大安全之虞的瑕疵,拖延風險由自己承擔,且該安全改正通常免費,建議盡速依通知處理並保留紀錄。
Q2車輛召回改正要收費嗎?
針對被認定有重大行車安全之虞的召回項目,依公路法第 63 條之 1 由製造廠或進口商負責改正,車主不需負擔該安全改正費用。
Q3我覺得車有問題車廠卻說是個案怎麼辦?
可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提出具體事實申訴,由其調查,必要時責令車廠限期召回,不必等車廠自己承認。附上同款車災情與維修紀錄,官方啟動調查力道更大。
Q4公路法 63 之 1 是什麼?
課予車輛製造廠與進口商主動召回義務的核心條文,車輛有重大行車安全之虞就要召回改正。
Q5什麼叫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
有事實足認車輛存在可能嚴重影響行車安全的風險,疑慮階段即啟動,不必等事故發生。
Q6車輛召回改正是什麼意思?
製造廠或進口商對已售出有重大安全瑕疵的車輛,主動回收並免費改正瑕疵的法定義務。
Q7召回和保固、售後服務差在哪?
保固是契約上的售後服務,召回是法律課予的安全改正義務,針對重大行車安全瑕疵,強度更高。
Q8車輛被召回怎麼處理?
核對車型與召回項目 → 預約回廠免費改正 → 保留通知與維修紀錄,召回初期零件與排程最充裕。
Q9車廠不召回我該怎麼辦?
蒐集同款災情與自身故障紀錄,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提出具體事實申訴,由官方啟動調查。
Q10召回改正的費用誰出?
被認定有重大安全之虞的召回項目,由製造廠或進口商負責改正,車主不需負擔該安全改正費用。
Q11怎麼證明車輛有系統性安全瑕疵?
蒐集同款車主相同故障、維修紀錄、影像,必要時由主管機關調查或專業鑑定佐證。
Q12公路法召回 vs 消保法商品回收差在哪?
公路法 63-1 限車輛、由公路主管機關責令;消保法第 10 條範圍及於一般危險商品、由消保主管機關處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highway_recall | cpa_recall |
|---|---|---|
| 規範依據 | 公路法第 63 條之 1 | 消費者保護法第 10 條 |
| 適用客體 | 電車、汽車及車身(限車輛) | 一般具危害性之商品或服務 |
| 啟動門檻 | 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 | 已知或可得而知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之虞 |
| 強制力 | 主管機關得責令限期召回 | 主管機關得命回收、銷毀或停止營業 |
highway_recall
- 規範依據
- 公路法第 63 條之 1
- 適用客體
- 電車、汽車及車身(限車輛)
- 啟動門檻
- 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
- 強制力
- 主管機關得責令限期召回
cpa_recall
- 規範依據
- 消費者保護法第 10 條
- 適用客體
- 一般具危害性之商品或服務
- 啟動門檻
- 已知或可得而知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之虞
- 強制力
- 主管機關得命回收、銷毀或停止營業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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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20603 增訂)
電車或汽車、車身製造廠及電車或汽車進口商、進口人,對其已出售之電車或汽車,於有事實足認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應即召回改正。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認為電車或汽車、車身製造廠及電車或汽車進口商、進口人提供之電車或汽車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經進行調查及確認後,應責令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將已出售之電車或汽車限期召回改正。 前二項電車或汽車之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監督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及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建立我國使用中車輛安全瑕疵申訴作業處理制度及程序,規範有關重大危害行車安全車輛之調查、召回、改正、監督及管理等事項,茲因消費者保護法對於前述中央主管機關應為之行政監督等事項,並未針對交通部特別授權應訂定相關辦法規範,而上述行政監督等事項如僅以「要點」規範,亦有法律位階不足之慮,爰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規定訂定第一項,並依據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等規定訂定第二項。 三、參考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七條之立法例,訂定第三項,以授權訂定電車或汽車之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監督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消費者保護名詞
- 公路法 第 77-1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為建立我國使用中車輛安全瑕疵申訴作業處理制度及程序,規範有關重大危害行車安全車輛之調查、召回、改正、監督及管理等事項,茲因消費者保護法對於前述中央主管機關應為之行政監督等事項,並未針對交通部特別授權應訂定相關辦法規範,而上述行政監督等事項如僅以「要點」規範,亦有法律位階不足之慮,爰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規定訂定第一項,並依據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等規定訂定第二項。 三、參考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七條之立法例,訂定第三項,以授權訂定電車或汽車之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監督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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