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6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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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63 條之 1 規定車輛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製造廠與進口商應主動召回改正,怠於召回者主管機關得責令限期召回。
Q · 車廠召回我的車,我可以不去修嗎?
可以不去,但風險全留給你
依公路法第 63 條之 1,召回的對象是被認定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的瑕疵,召回改正是製造廠或進口商的法定義務,車主就該安全項目通常免費。法律沒有強制車主一定要回廠,但若明知召回卻不處理,期間因該瑕疵肇事,責任與求償立場都會對你不利。建議盡速依通知回廠改正並保留紀錄。
深度解讀
新聞上偶爾會看到「某廠召回數萬輛車」,你以為那是車廠佛心或公關操作?其實背後有法律在逼。這條規定:電車或汽車的製造廠、進口商、進口人,只要有事實足以認定他們賣出去的車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就應該主動召回改正。注意是「之虞」,也就是有疑慮、有風險就要動,不是等真的出人命才處理。更硬的是第二項:就算車廠裝死不召回,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經過調查確認後,可以直接責令車廠限期召回改正。對你這個車主來說,這代表你的車如果被列入召回,車廠有法律義務免費幫你修好那個安全瑕疵,這不是售後服務的恩惠,是法律課予的責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消費者保護名詞
- 公路法 第 77-1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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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