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6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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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64 條規定運輸業對行車事故致人傷亡或財物損毀負損害賠償責任,貨物賠償每件以三千元為限,除非託運人裝載前聲明價值。
Q · 託運的貨物或行李在運送途中弄丟,運輸公司一定要照價賠嗎?
不一定。沒先聲明價值,每件最多賠三千元
依公路法第 64 條第 2 項,貨物損毀滅失的賠償,除非託運人在裝載前聲明貨物性質、價值並註明於運送契約,否則每件以新台幣三千元為限。但人、客傷害死亡的損害賠償不受此上限,依交通部另定辦法計算。運輸業若能證明損害係因不可抗力或託運人、受貨人過失所致,依但書不負賠償責任。
白話解讀
你搭客運把行李託在底層行李艙,或是用貨運公司寄一箱東西,路上弄丟了。你拿著收據去站務櫃台,理直氣壯要求照價賠償,櫃台卻冷冷回你「一件最多賠三千」。你愣住了,這合法嗎?答案是:合法。公路法第64條給了運輸業一個比一般侵權更嚴的責任(出事原則上就要賠,不用你證明它有過失),但同時偷偷給了它一個保護傘:貨物賠償,除非你在裝載前主動聲明價值並寫進運送契約,否則每件以三千元為上限。這是一條兩面刃的條文。它對人客傷亡採嚴格責任,對貨物卻設了天花板。懂的人在託運貴重物品前會先聲明價值,不懂的人弄丟了一台五萬元的相機,只能拿回三千。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64 條為汽車及電車運輸業損害賠償的特別規範:對行車事故造成的人客傷亡與財物損毀,運輸業原則上負損害賠償責任,採近似嚴格責任的舉證結構;惟貨物賠償設有每件三千元的法定上限,並以託運人裝載前聲明價值作為突破上限的條件,構成運輸消費關係下風險分配的核心條文。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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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搭客運行李艙的東西被弄丟,真的只能賠三千嗎?
如果上車前沒有聲明物品價值並註明在運送契約上,依公路法第 64 條第 2 項,貨物賠償每件確實以三千元為限,但人身傷害不受此限。內行人提示:託運貴重物品前主動跟站務人員聲明價值並要求寫在運送單上,這幾分鐘動作就能把三千元天花板拆掉。
Q2運輸公司說是天災不可抗力不賠,我能反駁嗎?
可以。法律上的不可抗力門檻很高,必須是無法預見也無法避免的事件。颱風天明知有風險仍發車、或路況本可避開卻沒避開,法院常認定仍屬可歸責。內行人提示:保留當天氣象警報、發車紀錄,證明事故其實可預見,是打破不可抗力抗辯的關鍵。
Q3我是貨運業者,貨壞了一定要我賠嗎?
不一定。公路法第 64 條但書給你兩個免責出口:證明損害因不可抗力,或因託運人、受貨人過失所致。例如託運人包裝不良導致毀損可免責。內行人提示:簽收時若發現包裝有問題,當場拍照並請託運人簽名確認,是日後免責的鐵證,事後再補就來不及。
Q4公路法第 64 條是什麼?
規範汽車電車運輸業對行車事故致人傷亡或貨物損毀的損害賠償責任,是運輸消費糾紛最常引用的條文。
Q5什麼叫運送人的賠償上限?
法律就貨物損害設定的賠償天花板,本條為每件新台幣三千元,未聲明價值時即以此封頂。
Q6公路法上的不可抗力是什麼?
無法預見且無法避免的外部事件,運輸業據以主張免責,但法院認定門檻極高。
Q7公路法 64 條跟民法運送人責任差在哪?
公路法是特別法優先適用於汽車電車運輸業,未規定處才回歸民法第 622 條以下運送節。
Q8貨物在運送途中弄丟怎麼求償?
保留契約收據行李票 → 拍照固定損害 → 確認有無聲明價值 → 協商或調解 → 提民事訴訟。
Q9公路法 64 條賠償金額怎麼算?
貨物未聲明價值每件三千元封頂、有聲明照實際損害;人客傷亡依交通部損害賠償辦法計算。
Q10怎麼突破三千元賠償上限?
唯一方法是裝載前主動聲明貨物性質與價值,並要求註明在運送契約上,上車後就補不了。
Q11運輸業要怎麼證明可以免責?
蒐集不可抗力證據或託運人包裝不良、申報不實的證據,簽收時拍照並請對方簽名確認。
Q12公路法 64 條 vs 民法 638 條哪個適用?
汽車電車運輸業優先適用公路法 64 條特別規定,民法 638 條為一般運送人賠償額計算的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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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 | 人客傷亡 | 貨物損毀 |
|---|---|---|
| 賠償對象 | 乘客生命身體健康 | 託運貨物、行李 |
| 責任性質 | 近嚴格責任,不設金額上限 | 近嚴格責任,但設每件三千元上限 |
| 賠償計算依據 | 交通部另定之損害賠償辦法 | 實際損害,未聲明價值者每件三千元封頂 |
| 突破上限方式 | 無上限,無須突破 | 裝載前聲明價值並註明於運送契約 |
| 運輸業免責出口 | 不可抗力/託運人受貨人過失 | 不可抗力/託運人受貨人過失 |
人客傷亡
- 賠償對象
- 乘客生命身體健康
- 責任性質
- 近嚴格責任,不設金額上限
- 賠償計算依據
- 交通部另定之損害賠償辦法
- 突破上限方式
- 無上限,無須突破
- 運輸業免責出口
- 不可抗力/託運人受貨人過失
貨物損毀
- 賠償對象
- 託運貨物、行李
- 責任性質
- 近嚴格責任,但設每件三千元上限
- 賠償計算依據
- 實際損害,未聲明價值者每件三千元封頂
- 突破上限方式
- 裝載前聲明價值並註明於運送契約
- 運輸業免責出口
- 不可抗力/託運人受貨人過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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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600122 全文修正)
汽車遇有行車肇事事件,當事人應立即報告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警察機關;其為汽車運輸業者,如肇事致人於重大傷害或死亡時,並應將經過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
(0730113 全文修正)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毀損、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其事故之發生係因不可抗力或非由於汽車或電車運輸業之過失所致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給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0890114 修正)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損毀、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其事故發生係因不可抗力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所致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貨物損毀、滅失之損害賠償,除貨物之性質、價值於裝載前經託運人聲明,並註明於運送契約外,其賠償金額,以每件不超過新台幣三千元為限。 人、客傷害、死亡之損害賠償辦法,由交通部另定之。
立法理由一、一般汽車貨物之運送費用微薄,如遇貴重物品於運送中發生損毀、滅失,運送人須按實價賠償數千元乃至數千萬元,實為不合理,爰依海商法第一一四條之規定明定其賠償上限,以為公平。 二、目前貨物運輸已漸入海陸複合運輸之形式,海上運輸與陸上運輸漸結為一體,因此有關貨物運送、保管之毀損、滅失賠償額應求其一致,目前陸運之賠償責任高於海運,尤為無理由,應予改正。 三、第一項,排除「非由於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明確修正為「因託運人或受貨人」。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損害賠償名詞
汽車遇有行車肇事事件,當事人應立即報告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警察機關;其為汽車運輸業者,如肇事致人於重大傷害或死亡時,並應將經過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毀損、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其事故之發生係因不可抗力或非由於汽車或電車運輸業之過失所致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給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一、一般汽車貨物之運送費用微薄,如遇貴重物品於運送中發生損毀、滅失,運送人須按實價賠償數千元乃至數千萬元,實為不合理,爰依海商法第一一四條之規定明定其賠償上限,以為公平。 二、目前貨物運輸已漸入海陸複合運輸之形式,海上運輸與陸上運輸漸結為一體,因此有關貨物運送、保管之毀損、滅失賠償額應求其一致,目前陸運之賠償責任高於海運,尤為無理由,應予改正。 三、第一項,排除「非由於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明確修正為「因託運人或受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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