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64 條
- 1.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損毀、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其事故發生係因不可抗力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所致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2.前項貨物損毀、滅失之損害賠償,除貨物之性質、價值於裝載前經託運人聲明,並註明於運送契約外,其賠償金額,以每件不超過新台幣三千元為限。
- 3.人、客傷害、死亡之損害賠償辦法,由交通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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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 64 條規定運輸業對行車事故致人傷亡或財物損毀負損害賠償責任,貨物賠償每件以三千元為限,除非託運人裝載前聲明價值。
Q · 託運的貨物或行李在運送途中弄丟,運輸公司一定要照價賠嗎?
依公路法第 64 條第 2 項,貨物損毀滅失的賠償,除非託運人在裝載前聲明貨物性質、價值並註明於運送契約,否則每件以新台幣三千元為限。但人、客傷害死亡的損害賠償不受此上限,依交通部另定辦法計算。運輸業若能證明損害係因不可抗力或託運人、受貨人過失所致,依但書不負賠償責任。
白話解讀
你搭客運把行李託在底層行李艙,或是用貨運公司寄一箱東西,路上弄丟了。你拿著收據去站務櫃台,理直氣壯要求照價賠償,櫃台卻冷冷回你「一件最多賠三千」。你愣住了,這合法嗎?答案是:合法。公路法第64條給了運輸業一個比一般侵權更嚴的責任(出事原則上就要賠,不用你證明它有過失),但同時偷偷給了它一個保護傘:貨物賠償,除非你在裝載前主動聲明價值並寫進運送契約,否則每件以三千元為上限。這是一條兩面刃的條文。它對人客傷亡採嚴格責任,對貨物卻設了天花板。懂的人在託運貴重物品前會先聲明價值,不懂的人弄丟了一台五萬元的相機,只能拿回三千。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 64 條為汽車及電車運輸業損害賠償的特別規範:對行車事故造成的人客傷亡與財物損毀,運輸業原則上負損害賠償責任,採近似嚴格責任的舉證結構;惟貨物賠償設有每件三千元的法定上限,並以託運人裝載前聲明價值作為突破上限的條件,構成運輸消費關係下風險分配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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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搭客運行李艙的東西被弄丟,真的只能賠三千嗎?▾
沒在裝載前聲明價值並註明於運送契約,依第 2 項貨物賠償每件以三千元為限;但人身傷害不受此限。
Q2運輸公司說是不可抗力不賠,可以反駁嗎?▾
可以。不可抗力門檻極高,須無法預見且無法避免,颱風天明知風險仍發車常被認定仍須負責。
Q3我是貨運業者,貨壞了一定要賠嗎?▾
不一定。能證明損害係因不可抗力或託運人、受貨人過失所致,依但書不負賠償責任。
Q4人客傷亡的賠償也有三千元上限嗎?▾
沒有。三千元上限只限貨物,人客傷害死亡依交通部另定之損害賠償辦法計算。
Q5怎麼突破三千元賠償上限?▾
在貨物裝載前主動聲明性質與價值,並要求註明在運送契約上,這是唯一的法定突破方式。
Q6聲明價值會不會被多收運費?▾
可能會。聲明高價值貨物運輸業可依約調整運費,等於用較高運費換取足額保障。
Q7向運輸業求償有時間限制嗎?▾
運送物喪失毀損遲到請求權依民法第 623 條自運送終了起 1 年;人身傷害適用侵權時效。
Q8客運和貨運都適用公路法第 64 條嗎?▾
適用。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承運人客或貨物發生行車事故時,均依本條負賠償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人客傷亡 | 貨物損毀 |
|---|---|---|
| 賠償對象 | 乘客生命身體健康 | 託運貨物、行李 |
| 責任性質 | 近嚴格責任,不設金額上限 | 近嚴格責任,但設每件三千元上限 |
| 賠償計算依據 | 交通部另定之損害賠償辦法 | 實際損害,未聲明價值者每件三千元封頂 |
| 突破上限方式 | 無上限,無須突破 | 裝載前聲明價值並註明於運送契約 |
| 運輸業免責出口 | 不可抗力/託運人受貨人過失 | 不可抗力/託運人受貨人過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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