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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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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6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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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損毀、喪失時,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
。但經證明其事故發生係因
不可抗力
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所致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貨物損毀、滅失之
損害賠償
,除貨物之性質、價值於裝載前經託運人聲明,並註明於運送契約外,其賠償金額,以每件不超過新台幣三千元為限。
人、客傷害、死亡之損害賠償辦法,由交通部另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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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公路修建與養護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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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路運輸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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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安全管理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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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獎勵與處罰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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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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