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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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65條要求客運業投保旅客責任保險與第三人責任保險,未投保者公路客運最高罰50萬、計程車罰3萬。
Q · 搭客運受傷除了強制險還能跟誰要賠償?
客運業未投保旅客責任險最高罰50萬,計程車罰3萬
依公路法第65條第三項,公路、市區、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外,還必須投保旅客責任保險與第三人責任保險,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訂定。被害人事故後可同時向強制險與旅客責任保險兩條管道求償,後者常能補足強制險上限之外的差額。業者未依規定投保,公路、市區、遊覽車客運業處10萬至50萬元罰鍰,計程車客運業處3千至3萬元罰鍰。
白話解讀
你每天搭的公車、客運、計程車,背後都壓著一條法律義務:業者必須投保旅客責任保險和第三人責任保險,沒保就要被重罰。為什麼這跟你有關?因為當你在客運上受傷,真正讓你拿得到足額賠償的,往往不是業者的口袋,而是這張保單。公路法第65條把不同業者的罰責切得很清楚:公路客運、市區客運、遊覽車客運沒投保,罰十萬到五十萬;計程車沒投保,罰三千到三萬。差距這麼大,反映的是載客量與風險的落差。更重要的是,這層保險是疊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上的額外保障,多數乘客根本不知道自己出事時,背後其實有兩層、甚至三層保險網在接著你。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65條為運輸業強制責任保險的義務性規範:要求汽車所有人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電車所有人領照前投保責任險,並課予公路、市區、遊覽車及計程車客運業投保旅客責任保險與第三人責任保險之義務,違反者依業者類型處以差別化罰鍰,構成公共運輸事故賠償的多層保險安全網。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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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搭客運受傷,除了強制險還能跟誰要賠償?
可以向業者依法投保的旅客責任保險求償。公路法第65條規定公路客運、市區客運、遊覽車、計程車客運業都必須投保旅客責任保險,這是疊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上的額外保障,賠償上限更高。內行人提示:強制險有給付上限且不含某些項目,旅客責任保險常能補足差額,兩條管道要同時主張,不要只領強制險就以為到頂了。
Q2包遊覽車怎麼確認業者有沒有保險?
可以要求業者出示旅客責任保險的投保證明,或向公路主管機關查詢。遊覽車客運業未投保旅客責任保險,依公路法第65條會被處十萬到五十萬罰鍰,正派業者通常都會投保。內行人提示:下訂前一句「請出示責任險證明」,願意出示的才包,這是過濾不合規業者最簡單的方法,事前幾秒鐘省掉事後的求償惡夢。
Q3客運業沒投保旅客責任險罰多少?
依公路法第65條第三項,公路、市區、遊覽車客運業處10萬至50萬元罰鍰,計程車客運業處3千至3萬元罰鍰。差距反映載客量與風險的落差。內行人提示:罰鍰是行政責任,與業者對乘客的民事賠償責任是兩回事,業者被罰不代表你的賠償自動到位,仍要主動向保險人求償。
Q4公路法第65條規定什麼?
要求汽車所有人投保強制險、客運業另投保旅客責任險與第三人責任險,違反者依業者類型處罰鍰。
Q5旅客責任保險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差在哪?
強制險是最底層基本給付且有上限,旅客責任險疊加其上補足差額,事故後兩層可同時求償。
Q6什麼是第三人責任保險?
對運輸事故中非乘客之第三人(如路人、他車)損害提供賠償的保險,與旅客責任險保障對象不同。
Q7電車營運前要先投保嗎?
是,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金額投保責任險,否則拿不到牌照。
Q8搭客運受傷怎麼求償?
確認車輛類別 → 查證業者投保狀況 → 同時向強制險與旅客責任險求償 → 保全醫療與事故證明。
Q9怎麼確認遊覽車業者有沒有投保?
下訂前要求業者出示旅客責任險投保證明,或向公路主管機關查詢,願出示者才包。
Q10業者收到未投保罰鍰怎麼救濟?
確認所有營運車輛投保有效後續保補正,並於處分書送達後30日內提起訴願爭執。
Q11客運業未投保的罰鍰金額怎麼分?
公路、市區、遊覽車客運業10萬至50萬元;計程車客運業3千至3萬元,依載客量與風險分級。
Q12旅客責任險 vs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哪個賠得多?
強制險有給付上限,旅客責任險常能補足上限以外差額,兩者互補不互相取代,應同時主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業者類型 | 應投保險種 | 未投保罰鍰 |
|---|---|---|
| 公路汽車客運業 | 旅客責任險+第三人責任險 | 10萬至50萬元 |
| 市區汽車客運業 | 旅客責任險+第三人責任險 | 10萬至50萬元 |
| 遊覽車客運業 | 旅客責任險+第三人責任險 | 10萬至50萬元 |
| 計程車客運業 | 旅客責任險+第三人責任險 | 3千至3萬元 |
| 電車所有人 | 責任險(領照前依交通部金額投保) | 不得發給牌照使用 |
應投保險種
- 公路汽車客運業
- 旅客責任險+第三人責任險
- 市區汽車客運業
- 旅客責任險+第三人責任險
- 遊覽車客運業
- 旅客責任險+第三人責任險
- 計程車客運業
- 旅客責任險+第三人責任險
- 電車所有人
- 責任險(領照前依交通部金額投保)
未投保罰鍰
- 公路汽車客運業
- 10萬至50萬元
- 市區汽車客運業
- 10萬至50萬元
- 遊覽車客運業
- 10萬至50萬元
- 計程車客運業
- 3千至3萬元
- 電車所有人
- 不得發給牌照使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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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6 版
(0600122 全文修正)
省(市)公路主管機關為處理汽車肇事事件,得在各地設置汽車肇事鑑定委員會,辦理汽車肇事鑑定事項。 汽車肇事鑑定委員會委員,由當地公路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指派富有經驗之專門人員擔任;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定之。
(0730113 全文修正)
汽車或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其保險費率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提繳保證金者,得不依前項規定投保責任險;其保證金提繳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0910118 修正)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其保險費率,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行,因該法為汽車責任保險之特別法,汽車所有人均應投保強制汽責任保險,爰增訂第一項。 二、原條文第一項,有關汽車所有人投保責任保險之規定,第一項已有明定,爰其酌予修正後移列第二項。 三、配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公布施行,並加強對車禍受害者權益之保障,運輸業不得再以提繳保證金方式代替投保責任保險,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
(0961219 修正)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基於責任保險費率宜回歸市場機制決定,爰修訂第二項,刪除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另定保險費率之規定。 二、為全面保障大客車乘客權益,能於發生交通事故後獲得合理理賠,一勞永逸解決理賠爭議,避免車禍家屬求償無門的事件再次發生,增列第三項投保乘客責任保險之規定。
(1110524 修正)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皆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旅客責任保險者,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計程車客運業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至第二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三項: (一)保險實務上對營業車輛投保之險種稱為「旅客」責任險,據此修正文字將「乘客」責任保險修正為「旅客」責任保險。 (二)新增「計程車客運業」皆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經查,計程車屬於「車隊」者,根據「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十七條與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應替乘客投保每人 150萬元以上的旅客責任險,保費由車隊負擔;若未加入「車隊」則無。又查,加入車隊的計程車全國僅有51%,換言之,民眾尚有一半的機率搭到未投保旅客責任保險的車輛,無法受到保障,有欠妥適,爰此增列「計程車客運業」應強制投保旅客責任保險。 (三)鑒於小客車和大客車之載客空間大小別,其罰則應有比例原則;又參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小客車未投保者,最輕可處新臺幣三千以上,最重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規定,增列計程車客運業未依規定投保旅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1141202 修正)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皆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第三人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旅客責任保險、第三人責任保險者,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計程車客運業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公路主管機關得要求保險人提供前項承保資料傳輸至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
立法理由一、目前公路公共運輸工具依公路法規定僅需強制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旅客責任險」,但對於第三人責任保險並無強制規範,導致事故發生後,第三人損害之賠償責任往往由駕駛員或受害者自行承擔,造成諸多爭議與社會問題。近年來多起公路公共運輸事故發生後,因客運業者未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導致受害人求償困難,甚至需要肇事駕駛自行負擔巨額賠償,造成經濟負擔與社會矛盾。現行法規的不足,使得公共運輸業者對第三人損害的保障不夠完善,亟需修法補強。 二、為強化公路公共運輸安全保障,減少交通事故後續衍生之社會成本,並確保受害者之權益,爰修正第三項,增訂要求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業者強制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提供更完整保障,降低事故帶來之財務衝擊,提升交通安全與社會公平。 三、另增訂第四項公路主管機關得要求保險人提供承保資料傳輸至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 之規定,俾利後續可憑藉電子系統監督管理轄管業者。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罰鍰名詞
省(市)公路主管機關為處理汽車肇事事件,得在各地設置汽車肇事鑑定委員會,辦理汽車肇事鑑定事項。 汽車肇事鑑定委員會委員,由當地公路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指派富有經驗之專門人員擔任;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或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其保險費率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提繳保證金者,得不依前項規定投保責任險;其保證金提繳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行,因該法為汽車責任保險之特別法,汽車所有人均應投保強制汽責任保險,爰增訂第一項。 二、原條文第一項,有關汽車所有人投保責任保險之規定,第一項已有明定,爰其酌予修正後移列第二項。 三、配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公布施行,並加強對車禍受害者權益之保障,運輸業不得再以提繳保證金方式代替投保責任保險,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
一、基於責任保險費率宜回歸市場機制決定,爰修訂第二項,刪除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另定保險費率之規定。 二、為全面保障大客車乘客權益,能於發生交通事故後獲得合理理賠,一勞永逸解決理賠爭議,避免車禍家屬求償無門的事件再次發生,增列第三項投保乘客責任保險之規定。
一、第一項至第二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三項: (一)保險實務上對營業車輛投保之險種稱為「旅客」責任險,據此修正文字將「乘客」責任保險修正為「旅客」責任保險。 (二)新增「計程車客運業」皆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經查,計程車屬於「車隊」者,根據「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十七條與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應替乘客投保每人 150萬元以上的旅客責任險,保費由車隊負擔;若未加入「車隊」則無。又查,加入車隊的計程車全國僅有51%,換言之,民眾尚有一半的機率搭到未投保旅客責任保險的車輛,無法受到保障,有欠妥適,爰此增列「計程車客運業」應強制投保旅客責任保險。 (三)鑒於小客車和大客車之載客空間大小別,其罰則應有比例原則;又參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小客車未投保者,最輕可處新臺幣三千以上,最重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規定,增列計程車客運業未依規定投保旅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目前公路公共運輸工具依公路法規定僅需強制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旅客責任險」,但對於第三人責任保險並無強制規範,導致事故發生後,第三人損害之賠償責任往往由駕駛員或受害者自行承擔,造成諸多爭議與社會問題。近年來多起公路公共運輸事故發生後,因客運業者未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導致受害人求償困難,甚至需要肇事駕駛自行負擔巨額賠償,造成經濟負擔與社會矛盾。現行法規的不足,使得公共運輸業者對第三人損害的保障不夠完善,亟需修法補強。 二、為強化公路公共運輸安全保障,減少交通事故後續衍生之社會成本,並確保受害者之權益,爰修正第三項,增訂要求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業者強制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提供更完整保障,降低事故帶來之財務衝擊,提升交通安全與社會公平。 三、另增訂第四項公路主管機關得要求保險人提供承保資料傳輸至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 之規定,俾利後續可憑藉電子系統監督管理轄管業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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