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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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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2. 2.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
  3. 3.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皆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第三人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旅客責任保險、第三人責任保險者,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計程車客運業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4. 4.公路主管機關得要求保險人提供前項承保資料傳輸至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65條要求客運業投保旅客責任保險與第三人責任保險,未投保者公路客運最高罰50萬、計程車罰3萬。

Q · 搭客運受傷除了強制險還能跟誰要賠償?

客運業未投保旅客責任險最高罰50萬,計程車罰3萬

依公路法第65條第三項,公路、市區、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外,還必須投保旅客責任保險與第三人責任保險,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訂定。被害人事故後可同時向強制險與旅客責任保險兩條管道求償,後者常能補足強制險上限之外的差額。業者未依規定投保,公路、市區、遊覽車客運業處10萬至50萬元罰鍰,計程車客運業處3千至3萬元罰鍰。

深度解讀

你每天搭的公車、客運、計程車,背後都壓著一條法律義務:業者必須投保旅客責任保險和第三人責任保險,沒保就要被重罰。為什麼這跟你有關?因為當你在客運上受傷,真正讓你拿得到足額賠償的,往往不是業者的口袋,而是這張保單。公路法第65條把不同業者的罰責切得很清楚:公路客運、市區客運、遊覽車客運沒投保,罰十萬到五十萬;計程車沒投保,罰三千到三萬。差距這麼大,反映的是載客量與風險的落差。更重要的是,這層保險是疊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上的額外保障,多數乘客根本不知道自己出事時,背後其實有兩層、甚至三層保險網在接著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6 版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罰鍰名詞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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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65 條規定:「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6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