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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66 條(行車事故之必要救護措施及申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重大傷害或死亡時,除應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及向警察機關報告外,並應將經過情形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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