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66 條(行車事故之必要救護措施及申報)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重大傷害或死亡時,除應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及向警察機關報告外,並應將經過情形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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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66條要求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遇行車事故致人重大傷害或死亡時,須採取救護、向警察機關報告並向公路主管機關申報三項義務。
Q · 客運出車禍撞死人,業者向警察報案就夠了嗎?
依公路法第66條,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遇行車事故致人、客重大傷害或死亡時,除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向警察機關報告外,還必須將事故經過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報。報警處理刑事與交通事故,申報則是行政監理層面的獨立義務,兩者不能互相取代。漏掉向公路主管機關申報,業者會額外吃一張違規。
白話解讀
客運或貨運的車一旦出事撞到人、撞死人、撞成重傷,業者腦中第一個念頭可能是「怎麼把事情壓下來」。公路法第66條斷掉這個念頭。它規定業者遇有重大傷亡事故,除了當場救護、報警之外,還必須把經過情形向公路主管機關申報。注意這是三層義務疊在一起:救護(救人)、報警(刑事與交通處理)、申報主管機關(行政監理)。很多人以為報了警就結束了,其實對營業運輸業來說,向公路主管機關申報是另一道獨立義務。這條的真正意義在於:它讓主管機關掌握每一起重大事故,避免業者私下和解掩蓋系統性的安全問題,比如同一家客運的煞車一再出包卻從沒被通報。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66條為運輸業事故申報義務規範,要求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於行車事故致人、客重大傷害或死亡時,除採取救護措施及向警察機關報告外,另須將事故經過情形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報,使監理機關掌握每一起重大事故、防止業者掩蓋系統性安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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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路法第66條規定什麼?▾
運輸業遇重大傷亡事故,須救護、報警並向公路主管機關申報。
Q2客運出事報警之後還要做什麼?▾
還要把事故經過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報,這是獨立行政義務。
Q3業者私下和解能免除申報義務嗎?▾
不能,重大傷亡事故的申報是法定義務,和解無法取代。
Q4漏報公路主管機關會怎樣?▾
構成行政違規,業者面臨額外監理裁罰。
Q5什麼算「重大傷害或死亡」?▾
致人或乘客重大傷害、死亡的行車事故即屬本條適用範圍。
Q6申報對象是誰?▾
該管公路主管機關,中央為交通部、地方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Q7受害者能用業者漏報做什麼?▾
可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作為求償與監理裁罰的籌碼。
Q8申報有時限嗎?▾
須及時履行,無固定日數;行政裁罰時效依行政罰法第27條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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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向警察機關報告 | 向公路主管機關申報 |
|---|---|---|
| 義務性質 | 刑事責任與交通事故處理 | 行政監理層面的獨立義務 |
| 主管對象 | 警察機關 | 中央交通部 / 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 |
| 目的 | 釐清肇責、現場處理 | 掌握重大事故、防止業者掩蓋系統性安全問題 |
| 能否互相取代 | 否 | 否,兩者並立缺一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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