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66 條(行車事故之必要救護措施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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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重大傷害或死亡時,除應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及向警察機關報告外,並應將經過情形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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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66條要求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遇行車事故致人重大傷害或死亡時,須採取救護、向警察機關報告並向公路主管機關申報三項義務。
Q · 客運出車禍撞死人,業者向警察報案就夠了嗎?
不夠,還要向公路主管機關申報
依公路法第66條,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遇行車事故致人、客重大傷害或死亡時,除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向警察機關報告外,還必須將事故經過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報。報警處理刑事與交通事故,申報則是行政監理層面的獨立義務,兩者不能互相取代。漏掉向公路主管機關申報,業者會額外吃一張違規。
深度解讀
客運或貨運的車一旦出事撞到人、撞死人、撞成重傷,業者腦中第一個念頭可能是「怎麼把事情壓下來」。公路法第66條斷掉這個念頭。它規定業者遇有重大傷亡事故,除了當場救護、報警之外,還必須把經過情形向公路主管機關申報。注意這是三層義務疊在一起:救護(救人)、報警(刑事與交通處理)、申報主管機關(行政監理)。很多人以為報了警就結束了,其實對營業運輸業來說,向公路主管機關申報是另一道獨立義務。這條的真正意義在於:它讓主管機關掌握每一起重大事故,避免業者私下和解掩蓋系統性的安全問題,比如同一家客運的煞車一再出包卻從沒被通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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