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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 66 條(行車事故之必要救護措施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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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重大傷害或死亡時,除應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及向警察機關報告外,並應將經過情形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66條要求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遇行車事故致人重大傷害或死亡時,須採取救護、向警察機關報告並向公路主管機關申報三項義務。

Q · 客運出車禍撞死人,業者向警察報案就夠了嗎?

不夠,還要向公路主管機關申報

依公路法第66條,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遇行車事故致人、客重大傷害或死亡時,除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向警察機關報告外,還必須將事故經過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報。報警處理刑事與交通事故,申報則是行政監理層面的獨立義務,兩者不能互相取代。漏掉向公路主管機關申報,業者會額外吃一張違規。

深度解讀

客運或貨運的車一旦出事撞到人、撞死人、撞成重傷,業者腦中第一個念頭可能是「怎麼把事情壓下來」。公路法第66條斷掉這個念頭。它規定業者遇有重大傷亡事故,除了當場救護、報警之外,還必須把經過情形向公路主管機關申報。注意這是三層義務疊在一起:救護(救人)、報警(刑事與交通處理)、申報主管機關(行政監理)。很多人以為報了警就結束了,其實對營業運輸業來說,向公路主管機關申報是另一道獨立義務。這條的真正意義在於:它讓主管機關掌握每一起重大事故,避免業者私下和解掩蓋系統性的安全問題,比如同一家客運的煞車一再出包卻從沒被通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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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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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路法第 66 條規定:「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重大傷害或死亡時,除應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及向警察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路法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路法第 6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